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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与“立”以破产程序出清“僵尸企业”的温州样本
 

“破”与“立”

以破产程序出清“僵尸企业”的温州样本

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金融时报

 

  520日,记者走进温州中城建设集团宽大的会议室,只见两面墙上密密麻麻挂满了约100多种奖牌和荣誉证书。这些奖牌和证书,见证了温州市唯一一家建筑施工总承包的特级资质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辉煌和荣耀。

  不过,记者仔细打量后发现这些奖牌和证书的获奖年份,绝大部分是在2013年之前,犹如年轮,昭示了这家公司的辉煌曾经戛然而止。

  2015319日,温州瓯海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城建设集团破产重整的最终方案。其实,早在20145月,这家集团公司就因深陷债务担保泥潭,资不抵债,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如今,坐在集团公司会议室东道主座位上的是一名年轻的战略投资人——现任中城建设集团董事长汪一新。汪一新生于1981年,是典型的“80后”。从现场施工员,到职业经理人,再到浙江旭新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他三年一次晋级。这次借法院对中城建设集团破产重整的机会,一跃成为这家集团的新任董事长。

  接盘中城建设集团,汪一新看中的是这家500强的特级资质。因为在建筑业,企业要从初级资质发展到特级资质,需要的不光是资金和技术实力,还需要信誉的积累和市场的认可。中城建设集团的破产重整,给了汪一新又一次“三级跳”的绝好机会。

  汪一新和中城建设集团破产重整的故事,浓缩了温州民营经济这些年的兴衰起伏,也折射出温州市政府和法院以破产程序去产能出清“僵尸企业”的成绩。

  其实,在“僵尸企业”问题写入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文件之前,温州人普遍用“植物人企业”来指代那些陷入困境、资不抵债、僵而不死的企业。海鹤药业也曾是其中的一家。前身是创办于清康熙九年的叶同仁堂,拥有51个药准字批文,这家拥有340多年历史的制药企业在温州可谓家喻户晓,其生产的小儿肠胃康和左金丸畅销浙江乃至全国。

  2011年,海鹤药业法人代表涉及巨额民间借贷无法偿还导致资金链断裂,尽管其主营业务依然盈利,但因债务压力过大导致经营难以为继。债务人此后曾融资建厂,经过两次股权转让后在债权人的压力下申请破产。

  温州律师协会会长、破产管理人协会名誉会长周光回忆起当初作为破产管理人接手海鹤药业破产案时说:“债权人有100多号,债务超过3亿元,其中银行债务超过1亿元,但当时企业的账户里只有2万元。”

  “僵尸企业”破产出清化解金融风险

  “破产”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是件不吉利的事,是失败的标签。而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其实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种方式,不仅仅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破产清算。其中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新制度,兼具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的双重目标。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破产法就是市场出清法,是信用垃圾的出清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保障,可以被称作“市场经济的宪法”。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方面,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温州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温州市县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54件,审结425件,分别占浙江省的44%54%,分别占全国的7.36%6.56%

  为什么温州这么早就开始开展破产案件审判?20119月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是最重要的原因。

  “温州的民营企业在此前积累了大量资金,但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企业过度举债,杠杆率过高,资金链条断掉就陷入困境,成为所谓的‘僵尸企业’。温州的风险来源于此,所以破产是有历史渊源的。”温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表示:“假如不进行破产清理,温州要走出当时的金融危机就很困难。”2011年以来,温州银行体系累计产生不良贷款1488亿元,其中,企业不良贷款1283亿元,很大部分来自上述“僵尸企业”。

  通过破产案件审判,“僵尸企业”问题得到有效化解,温州不良贷款处置速度明显加快。2012年至2015年,温州市银行机构累计处置不良贷款1224亿元,处置量逐年增加,2014年至2015年不良贷款连续“双降”,这在整个浙江省是唯一一例。

  “温州的做法,有效盘活了‘僵尸企业’占据的资产、资源,促进了经济、金融的见底和信贷的回升。”上述负责人表示。2015年温州新增贷款253亿元,同比多增177亿元;同时GDP增速逐步回升,2015年温州市GDP增速为8.3%,较上年增加0.9个百分点。

  “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

  5年前的民间借贷风波给温州留下不少“僵尸企业”,其中九成以上为民营企业,老板宁可“跑路”也不愿让企业依法破产。但是现在,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

  “到今天,温州的破产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徐建新表示,当企业资不抵债、陷入困境时,企业负责人、债权人都会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

  什么样的企业应该采取破产清算?什么样的企业应该采取破产重整?“破”与“立”的依据是什么?答案是,没价值的清算,有价值的重整,由市场决定。徐建新介绍,对于规模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经营无望的中小企业,法院可以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其有序退出。

  “而破产重整,事实上是对企业的保护。”徐建新表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对该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企业剩余财产的价值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有序的清偿;另外,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使企业获得新生。

  “主营业务还不错,药品适销对路,企业还有希望。”作为海鹤药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周光认为,“要通过各种方法挽救过来。这个340多年的老字号,如果延续不下去就是罪过了!”

  20147月,面临破产清算的海鹤药业成功引入战略投资人北京新美福润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生产重新步入正轨,年销售额也由此前的不足1000万元升至2015年的3500万元。

  周光介绍,海鹤药业采取了清算式的重整方式,将无形资产分离出来单独打包拍卖。这样一来,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债权及企业应付账款债权等按债权人会议决议设定优先权的普通债权均得到100%的清偿;普通债权(社会借款)受偿率达到7.64%,比直接破产清算高3个百分点;最大债权人浙商银行的7000万元本金已收回6000万元。

  2013年至2015年,温州共有25家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获得重生,清理企业债权债务166.79亿元,化解不良资产80.21亿元。当地民营企业老板中渐渐流行起一句话:“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

 “僵尸企业”——经济结构调整的障碍

  和温州相比,中国的其他城市和地区所面临的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问题可能更加严重。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我国27个大行业中有21个产能过剩,既包括钢铁、水泥、有色、冶金等传统行业,也包括风电、光伏等新兴产业。据广东省统计,截至2015年底,广东省国有“僵尸企业”共计3385户。

  “产品没有竞争力、财务不可持续、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不能有序实现市场退出,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会扭曲信用定价体系,积累金融风险。”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

  在分析“僵尸企业”得以存续的原因时,吴晓灵指出,一是不恰当的政绩考核和维稳压力,促使政府尽力维持一些“僵尸企业”的生存;二是不当的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使银行不断向一些“僵尸企业”“输血”;三是现行企业破产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各项政策措施不配套,致使政府、企业、银行、法院对“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望而生畏。

  近年来,我国广义货币供应总量(M2)连续多年以超过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的差距越来越大,但中小企业融资矛盾依然突出,大量“僵尸企业”占据信贷资源是重要原因之一。

  “可以想象,资金用在‘僵尸企业’身上效果肯定是要打折扣的,必然对GDP的增长造成影响;另外,‘僵尸企业’占据了很多资源,也会影响新产业的发展和形成,但凡是‘僵尸企业’和过剩产能比较集中的地方,那里的民营经济、新产业发展都比较糟糕。”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黄益平表示。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谈到,20年前中国经济也处于类似的阶段,当时解决国企脱困和产能过剩主要通过行政方式,比如,政策性破产起到了较好作用,为此后10年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20年后的今天,我们具备了用市场化的方式处置‘僵尸企业’的社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破产法》。”

  中国亟须“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的启蒙

  不过《企业破产法》实施9年以来,其功效并不尽如人意。

  据了解,2014年全国只有2059家企业依法破产,同期企业注销数量为505866户,依法破产企业占所有市场出清企业的比例不足0.4%。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破产案件数量明显偏低。美国每年商业性质的破产案件结案数量约为3.93万件,英国、德国、法国年平均公司破产数量分别为1.8万家、3万家、5.5万家。

  为此,吴晓灵呼吁加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打通企业的退出通道,是中国经济增强活力的制度安排,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成熟的表现。”她强调,执行《企业破产法》对企业实现依法重整或者清算,是企业优胜劣汰、提高社会资源使用效率、鼓励企业家试错创新精神的保障。

  “其实不管在怎样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经营者都有可能犯错误。”温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破产机制的目的是把犯错者占有的资源释放出来,让资源能够充足、产业得以转型。

  周放生认为,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处置“僵尸企业”,中国才刚刚入门,亟须一场启蒙。他表示,政府采用行政手段给“僵尸企业”出钱、补贴、兜底,效果可能比较快却不解决问题;市场化的处理方式需要履行破产法程序,利益各方都要做出让步,过程可能是痛苦的,却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终达到共生的结果。

  有着多年破产重整实践经验的周光也表示:“破产机制提倡市场化的手段,政府针对个别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可复制,但市场化的经验却是可以复制的。”

  “‘僵尸企业’的出现是经济发展周期性的规律,不是这一轮发展所独有的,以后也会有这种情况,所以我们必须学会并习惯运用破产法和市场化手段处理问题的能力。”周放生强调。

  让“企业愿破、政府敢破、法院会破”

 “现在迫切的任务是要推动破产,完善法律环境,让企业愿破、政府敢破、法院会破。”前述温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如是表示。

  如果说申请破产的困境企业是“病人”,那么法院就是给企业“动刀子”的“医生”。2015年,温州中院正式成立破产审判庭,随后在6家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一般来说,破产审判“动刀子”历时两年至3年是常事,破产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等因素可能导致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不高。

  为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高债权债务处置效率,温州中院于2013年起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普通破产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从原有的平均两年多压缩至7个月左右,最快的一次破产清算案件审判仅用时38天完成。

  作为“动刀子”的“医生”,法院并不是万能的,破产工作的推进需要政府协调各部门形成合力。温州市政府将这方面工作定位为“有力度的帮扶”,既非大包大揽,也非放任不管,更不能因政绩考核顾虑而阻碍“僵尸企业”破产出清。

  为加快推进破产工作,温州成立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县两级设立处置工作办公室。最近的一次联席会议专门研究了刑民交叉、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原有账户的撤销、税收登记和变更、参与招投标资格、工商注销登记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法律层面应该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的问题,温州正在实践中一步步进行探索。”前述温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指出,温州的破产案件有区域特殊性,破产企业既涉及民间集资,又有多家银行贷款,期限、性质、抵押物形式各不相同,因此没有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必须坚持市场化和分类处置原则。

  由于温州民营企业众多,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不规范也给破产带来很多难题,其中最复杂的是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的高度混同。对此,温州中院采取的做法是,在征求债权人同意后,以资金流向为原则厘清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

  “如果钱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在法律上是个人债务,但如果这笔钱实际流入公司,那么在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后,可以据实认定为公司债务,以保证公平清偿。”在谈及该问题处理难度大的原因时,温州中院副院长潘光林表示,最根本的还是个人破产法的缺失。

  破产实践仍存体制和政策障碍

  “从破产处理的实践来看,绕不开的是如何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温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指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银行债权人普遍反映,由于破产程序和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给银行快速处置不良资产带来压力,因此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破产的积极性往往不高,除非发现企业有明显的转移资产行为。

  据了解,银行内部一般将是否同意贷款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审批权放在总行。温州中院方面认为,该规定没有考虑到破产重整的特殊性,这种体制性障碍导致银行债权人在贷款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表决中很少投同意票。

  温州小微企业众多,担保圈复杂。前述负责人介绍,温州采用破产的办法促进担保圈的化解,以使没有市场前景的担保企业尽快脱离担保链条、释放资源。

  前述负责人在总结温州地区的破产实践经验时提出,各方要坚持利益共进退——企业担一点、银行让一点、政府帮一点、司法快一点。不过潘光林坦言:“破产尤其是破产重整在实践中仍缺乏很多配套政策方面的保障。”

  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如何处理是破产案件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据了解,债务人企业的税收债权主要包括破产前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破产程序中资产处置会产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和所得税,债务豁免也会产生所得税。

  徐建新表示,目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正常经营企业设立,几乎不涉及破产企业尤其是破产民营企业。“繁多的税种和高昂的税费对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而言是沉重的负担,这不但会使债权清偿率大大降低,而且会影响重整企业的重生之路。”

  为此,温州中院联合地税局、国税局制定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的税收优惠。“但囿于税收减免权限,这个政策对税负减免作用十分有限。”来自温州市政府、法院、地税局的有关人士均如此表示。

  除此之外,信用修复问题也困扰着破产重整企业。中城建设集团便是其中之一。重整后的企业从股东构成、运营管理等方面来说都有别于重整前的企业,但由于工商登记方面无法变更,征信不良记录一直找不到好的修复办法。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陈明衡介绍,目前针对这一情况的做法是,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和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在企业的征信记录中加入大事记以说明情况。

  长远任务——建设诚信社会

  “只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个人破产法,是社会失信的重要原因,是法律上的一个重大缺陷。”周放生在谈及破产法修改问题时表示。

  李曙光也坦言,包括破产法、公司法在内的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对于市场退出没有明确个人责任,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此外,现行《企业破产法》也不够完善,其中缺乏金融机构及经营性事业单位等社会其他盈利机构的破产退出机制,没有涵盖市场上所有有经营行为并承担债务的市场主体。李曙光表示,“跑路”、破产、失信现象,会给企业金融、商业金融和整个社会带来影响。

   “在社会诚信环境缺失的情况下,对失信一方的利益当事人要有惩戒机制。”前述温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指出,眼下的任务是推动以破产方式出清“僵尸企业”、处置风险,更长远的任务则是诚信社会的建设,完善与信用有关的基础设施。

  “现在看来,处理几百个破产案件容易,但是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很难。”该负责人表示,只有在诚信的社会下,人人遵纪守法讲信用,才能把处理风险的成本降到最低,社会运转的效率才会更高。

  李曙光介绍,在美国、欧洲等破产制度更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银行可以起诉个人破产,因此人人都很重视自己的信用。“每个人在市场上都是各负其责的,由于商业实体由个体组成,那么商业信用就有了保障,其他信用慢慢也就有了,破产制度的效果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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