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5日 来源:河南法制报
所谓“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去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为了配合这项供给侧改革,为新兴行业和传统转型企业留出更加充足的空间,清理掉一批“僵尸企业”已经成了一场不得不打的攻坚战役。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建立有效机制,促进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问题
●处置“僵尸企业”动力不足
●“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清算阻力较大
●单靠法院很难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
问题
●设立企业风险处置行政管理机构
●制定“僵尸企业”特殊税费减负政策和征收方式
●建立和完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制度
●建立有效机制,加快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程
●人民法院尽快设立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庭
现状:单靠法院很难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
处置“僵尸企业”动力不足。一是地方政府普遍存在抵触情绪。“僵尸企业”尽管不产生效益,但仍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税收,带来GDP,还能促进地方就业、减少不稳定因素和保持地方虚假繁荣,所以地方政府并不希望“僵尸企业”被清退。二是兼并主体并购动力不足。当前阶段,处置“僵尸企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推进优势企业或相对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但由于“僵尸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非常差、没有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期人员整合困难较多等因素的影响,兼并主体对“僵尸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动力明显不足。三是“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较大。“僵尸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出于对将来自身地位、身份和待遇等方面的担忧,普遍不愿意所在企业被他人兼并。
失业人员增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从短期来看,关停“僵尸企业”将立即造成相关企业员工失业,因此,要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就要准备迎接第二轮下岗潮的考验。资料显示,截至去年10月底,煤炭、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造纸和纸制品业等9个产能过剩严重的工业行业就业总人数2,731万人,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人数的29%。截至2015年12月初,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石油、石化、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八大行业的生产价格指数(PPI)已连续40多个月呈负增长状态,假如这些亏损企业在未来两年全部关闭,将新增失业人数564万人,年均新增282万人。失业人数较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将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增加。
“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清算阻力较大。实行关闭破产是中央提出的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之一。国外处置“僵尸企业”,尤其是那些长期严重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经营困难企业,更多是借助司法机制,帮助“僵尸企业”依法破产退出。但我国自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企业真正通过破产依法退出的数量十分有限。原因除地方政府和企业本身的抵触之外,以银行为代表的“僵尸企业”债权方,考虑债权的实现,也不愿意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同时,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债权资产清理等诸多问题,需要协调、处理的事情以及协调的部门非常多,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能积极配合,法院推进破产程序将非常艰难。特别是职工安置问题,因标准不明、资金来源少,法院无力解决,是破产审判中的一大难题。因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导致破产程序冗长,不仅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还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建议:相关部门设相应机构,法院设立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庭
张立勇说,处置“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因此,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依法服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五大任务”,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在坚持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原则下,他建议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设立企业风险处置行政管理机构。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企业风险处置行政管理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协调化解破产企业风险,承担“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过程中的行政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僵尸企业”职工安置、税务减免及核销、工商注销登记、银行对不良资产的核销、破产重整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问题,建立与企业破产司法程序协调和对接的常态性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
制定“僵尸企业”特殊税费减负政策和征收方式。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调研,尽快出台“僵尸企业”专门的税费减负政策,通过减轻“僵尸企业”负担来增加优势企业对“僵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动力,为“僵尸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或破产重整脱困积极创造条件。
建立和完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制度。建议依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职工安置制度,在兼顾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基础上,设立专项基金,由专门行政机构负责,明确发放标准和办法,实现与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以有效助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建立有效机制,促进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程。建议建立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机制,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最大程度促进企业重整成功,促进经济资源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配置;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在党委有力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下,保障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机制,依法处理好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和实现方式问题。
人民法院尽快设立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庭,加强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摒弃将破产案件作为普通案件考核的方法,探索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标准;要及时发现、整合对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要根据破产重整和清算工作的需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试行分级管理,采取增补、淘汰、升降级措施;要建立破产费用的专项资金,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要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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