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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僵尸企业”不能只有“半部破产法”
 

清理僵尸企业不能只有半部破产法

发布时间:20160314   来源:新浪司法

 

  在案件大幅上升和人员基本没有增多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效率有较大提高,来之不易。对昨天新鲜出炉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齐奇,高度点赞。

  齐奇说,以浙江为例,去年浙江法院收了134.4万件,居全国第二位,虽然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立案登记制改革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等因素影响,案件在不断地大幅攀升,但服判息诉率等反映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主要指标还是保持较高水平,这说明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人民群众是认可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清理僵尸企业的话题受代表委员和老百姓普遍关注。但法院一年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有多少,可能很多人并不知道。

  我国每年受理破产案件只有20003000件之间。浙江法院去年受理619件,虽然在全国居于前列,但仍有不少僵尸企业没有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处置。齐奇说,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完整的破产法,应该至少包括企业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法两个部分。但是,我国目前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可以说是只有半部破产法,这直接导致了企业破产法实施不顺畅。

  在此前的全国人代会上,齐奇就曾多次对完善破产制度提出意见建议。这次两会,齐奇觉得,完善破产制度,尤其是出台个人破产法,目前时机已经成熟:一方面,国务院已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公民代码、企事业代码和不动产登记等三大基础性制度;另一方面,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也将覆盖全国范围的多种基本财产并进入应用,这些都已经为实施个人破产法创造了条件

  齐奇建议,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加快对制定个人破产法的问题进行调研,及早把个人破产立法纳入立法计划;可以在制定或编撰民法典时,就个人破产适用条件和程序转化的相关内容作出原则规定;也可先行修改企业破产法,增加个人破产程序的内容,就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个人债务的减免、个人债务整理期的权利义务、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责任、金融消费者等特定类型自然人破产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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