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利益平衡妥善处置“僵尸企业”
发布时间:2016-02-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郝绍彬 潘宇翔
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在杭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处置“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依法服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五大任务”,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2月26日《人民法院报》)
发挥司法清理“僵尸企业”作用,必须注重利益平衡,尽可能地依靠行政、中介组织等相关力量,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机制,有效建立破产重整识别机制,依法处理好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和实现方式问题。
司法清理要“僵尸企业”特别注意体现政策引导。实行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根据市场化的要求建立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机制,对“僵尸企业”分类评估、分别处置,充分体现中央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目标等重要原则,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对能救治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对不能救治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职工、债权人、投资人合法权益。
司法清理要“僵尸企业”,需要依靠行政力量配合。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力度,逐渐乃至最终完全剥离不应由市场企业负担社会责任,确保企业破产后原职工债权能得到及时清偿、职工档案能及时进入社会化管理、职工能得到有效分流。针对企业破产后应纳税收、管理人费用、经营资产的移交、出资人权益调整和企业注销中的工商登记问题也都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从有利于破产企业及时、合法退出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制度化配套行政措施免除破产企业相关联方的后顾之忧。针对处理社会影响较大,处理较难的破产案件,可在进入司法程序前由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与政府各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以充分发挥行政权调动相关资源解决破产善后问题的作用。通过行政部门妥善处理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垫付、土地处置、税收减免等方面工作,能够为人民法院处置破产案件扫清司法外的因素障碍。
司法清理要“僵尸企业”,需要充分发挥各类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专业作用。审理破产案件,法院当然根据需要设置专门法庭或审判合议庭、选择精干法官来提高司法效率。由于企业破产核心在资产核算与权益分配,涉及面广且深,故由财务、审计、税务、律师所提供的专业中介服务,是顺利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所必不可少的助力。特别是在国家集中清理“僵尸企业”的初期,可以预见企业破产案件有将大幅度进入司法程序的期间趋势。让专业性中介组织在破产清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与公平正义性才能得到确保,同时也可以为破产企业相关权益人提供司法破产比注销式破产更有效的正面导向作用。
清理“僵尸企业”最大难度其实是对企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与妥善安置。这也是近期国务院决定落实专项基金解决职工安置的重要原因。司法机关既要对被清理企业原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及时全面受理,也要及时对行政机关或被清理企业任何不符合“僵尸企业”清理目的的行为发出司法禁令。司法机关必须审慎地对企业人员进行分类处理,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驳回原企业人员的不合理要求,对任何持无理要求的观望人员起到合理预期的司法指引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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