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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退出机制:破产法不能缺席
 

“僵尸企业”退出机制:破产法不能缺席

发布时间:2016-02-19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文/张萧然“去产能”被排在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而“僵尸企业”又被视为“去产能”的牛鼻子。

  对于“僵尸企业”,国资委给出明确的时间表: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僵尸企业”的处置主体任务,到2020年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

  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要想借助司法机制,让多数“僵尸企业”依法破产退出依然面临着多重障碍。

  企业破产法自2006年颁布、20076月开始实施,已8年有余,但至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众舆论,似乎仍将破产视为不可碰触的雷区,真正通过破产退出的企业数量十分有限。

  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统计,2008年仅上半年全国就有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而这一年全年各地人民法院的企业破产立案总数却不到3000件。

  最新一组来自20146月“第六届破产法论坛”的数据显示: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我国每年的破产案件受理数量每年都徘徊在2000件左右,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足1%。这种现象在2015年稍稍得到改观,破产案件数量上升到3000多件,而在美国,每年的企业破产案件近10万件。

  究其原因,首先,与我国企业破产退出机制尚未理顺有关。破产法虽早已诞生,但依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甚至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破产退出机制。比如,我国“僵尸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企业破产后,原有企业人员如何安置,国企的资产如何处理,都缺乏一个完善的处理机制,这无疑构成了企业破产退出的羁绊。此外,我国企业破产退出的司法程序繁琐冗长,代价高昂,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破产程序通常需要两三年时间,许多维持不下的企业只好直接选择了“跑路”。

  其次,“僵尸企业”僵而不死的状态会成为某些利益群体谋利的工具,像银行、地方政府、有些企业本身都不愿意“僵尸企业”破产退出:作为很多“僵尸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宁愿选择继续提供融资以维持运行,也不愿其破产进而暴露不良贷款,彻底失去希望。地方政府同样如此,因为对他们而言,企业破产意味着地方总值的减少、就业压力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等。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具有特殊的“壳”价值,他们希望伺机卖个好价钱。

  由此可见,让破产程序成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路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下亟待扭转政府部门和民众的观念,其次就是各部门要忍痛割舍利益。只有忍痛割舍清理“僵尸企业”造成的短痛,最终才能换来经济质量提高的长期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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