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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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