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审标准
根据我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实际情况,我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并且第一批管理人限定为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标准,编制名册的中院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参考:
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评审委员会可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每位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结合评分标准评定其综合分数。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35分)
①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5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②执业年限。每满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③执业表彰。因工作优秀每获得市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1次加0.5分,最多不超过2.5分;因依法纳税、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承担社会责任表现突出每获得市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1次加0.5分,最多不超过2.5分。
2、机构规模(25分)
①从业人员。拥有10名专职律师的,5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②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固定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5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20分)
所内专职律师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4、执业能力(10分)
办理民商事案件数量。最近3年人均每年办理民商事诉讼或非诉案件5件,3分;超过5件,每增加1件加0.2分,最多不超过6分。
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数量。最近3年所内专职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为10家的,2分;超过10家的,每增加一家加0.1分,最多不超过4分。
5、专业水准(10分)
①发表文章数。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民商事法律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1分,最多不超过2.5分。
②出版著作数。出版过民商事法律领域专著的,每出版1部加0.5分,最多不超过2.5分。
③二级以上律师人数。每拥有1名二级以上律师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前述各项评分总分相同的,所内专职律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人数多的优先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35分)
①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5分;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②执业年限。每满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③执业表彰。根据成立以来受到执业表彰的次数、级别等情况综合评定,最多不超过5分。
2、机构规模(30分)
①从业人员。拥有20名以下专职注册会计师的,5分;超过2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②净资产。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8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③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固定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5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10分)
接受清算组委托,每办理1起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资产评估事务的加1分,所内专职注册会计师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件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4、执业能力(15分)
上一年度人均每年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10件以下的,5分,超过10件的,每增加1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5分。
5、专业水准(10分)
①发表文章。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会计、审计等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1分,最多不超过2.5分。
②出版著作数。出版过相关领域专著的,每出版1部加0.5分,最多不超过2.5分。
③司法委托。根据成立以来接受司法委托的件数、标的额等因素综合评定,最多不超过5分。
前述各项评分总分相同的,所内专职注册会计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人数多的优秀评定。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执业业绩(30分)
①业务收入。年均业务收入50万元的,5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②营业年限。每满1年加3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机构规模(30分)
①从业人员。拥有5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或者具有从事经营管理经验5年以上专职从业人员,5分;超过5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②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的,2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③经营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固定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5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30分)
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案件或者清算案件的加5分,最多不超过30分。
4、专业水准(10分)
①发表文章数。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民商事法律、会计或者经营管理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②出版著作数。出版过相关领域专著的,每出版1部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此外,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可以另加10分。
各中院在制定各辖区内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审标准时要考虑到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评分标准体现的具体因素,重点强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清算案件的实绩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考虑不同种类中介机构的差异,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审方案。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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