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本院各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鄂高法〔2007〕16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我院现成立编制管理人名册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樊启城、陈乔木、谢良云、戴同德、袁溥、肖淑云、肖志祥。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2007-05-23 10:52: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要求,经本院评审委员会对已申报的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拟将下列机构作为本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管理人候选对象,现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公示如下:
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
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复州律师事务所;
仙桃正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天门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潜江精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如对以上机构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院举报。公示期为十日。
举报电话:0728-3314169。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示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要求,经本院评审委员会对已申报的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拟将下列机构作为本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管理人候选对象,现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
发布时间:2007-05-23 10:38:5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要求,经本院评审委员会对已申报的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拟将下列机构作为本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管理人候选对象,现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公示如下:
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
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复州律师事务所;
仙桃正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天门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潜江精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如对以上机构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院举报。公示期为十日。
举报电话:0728-3314169。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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