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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京档发〔20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使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及区县属破产国有企业。

    第三条  破产国有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自成立起至破产清算终结止形成的所有档案。

第四条  破产国有企业档案是进行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

    第五条  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处置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处置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工作程序,并且与之同步进行。

第七条  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由该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第八条  国有企业破产后,原企业档案机构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做到帐物相符,并编制企业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在企业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原企业分管领导、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鉴定工作完成后,写出鉴定报告。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原企业领导人审核,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销毁档案需由二人以上监督,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由破产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永久保存。

    为保证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的顺利进行,拟销毁档案应在清算工作完成后再进行销毁。

    (三)按照档案的流向分别编制移交档案目录,档案移交目录应一式二份,由交接双方签字,分别保存在接收方和企业主管部门。

    (四)协助清算组做好企业破产工作中所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九条  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档案的清理、鉴定、保管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主管部门负责支付。

    第十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第十一条  破产国有企业档案按下列方法处置:

(一)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二)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清算组和破产财产收购方双方商定处理;没有收购方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

(三)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

(五)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移交企业主管部门;

 (六)人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破产清算工作中形成档案的范围及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在破产清算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要求完整归档。具体归档范围详见附件《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在破产清算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由清算组立卷归档后,向企业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破产国有企业和破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因玩忽职守或互相推诿造成档案散失、损毁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破产国有企业有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即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依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破产时,其档案处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附件: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破产准备阶段:

1.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的材料

2.企业债权、债务和长期投资清册

3.破产企业的初步审计材料

4.企业破产预案及市协调小组审查通过的材料

5.职分流安置方案和市协调小组审查通过的材料

6.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材料

7.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协调小组会议提交的材料

申报破产阶段:

8.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及报送的材料

9.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破产清算阶段:

10.成立清算组的文件及清算组成员名单

11.协助清算组工作人员及留守人员名单

12.破产企业财产清单

13.破产企业移交协议书

14.清算组会议和日常工作中形成的需要保留的材料

15.清算组清理破产企业银行帐号,开设清算组帐号的材料

16.破产企业单位印章、法人代表印章、各部门印章及业务专用章、清算组的印章

17.清算组对企业破产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并对企业领导作出处理的材料

18.对破产企业房地产权确认的材料

19.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

20.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21.清算组核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材料

22.债权人会议材料

23.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拍卖的材料

24.企业破产清算报告、财产处置清偿分配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25.法院裁定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清偿分配方案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文件

26.法院裁定终结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文件

27.税务登记证吊销手续

28.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29.清算组将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移交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文件

30.法院宣布撤销清算组的文件

31.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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