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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保障法院运行经费的法律制度
 

域外保障法院运行经费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57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贤华

 

    世界各国分别属于不同法系,司法体制和法院机构设置不同,政治体制、财政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同,但在法院经费保障方面却有共同的特点,即既重视对法院的经费保障和投入,又重视所投入经费使用的效果。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法院等司法部门经费的保障,在国际社会的层面早有共识。1985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第七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

    各国政府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权的统一,都制订了强有力的经费保障措施,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通过立法程序予以保障。俄罗斯宪法第124条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应能保障按照联邦法律充分而独立地进行审判。巴西宪法中也专门规定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有独立预算的权力。日本早在1947年的《裁判所法》中就规定:“裁判所的经费是独立的,应计入国家预算内。”

    有专门的责任机构

    为了保证法院等司法部门的经费落到实处,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管机构,使法院不直接面对国家财政或其他审批机关。

    美国早在1939年就设立了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由其制订并提出联邦法院预算,审核分配联邦法院的经费。美国联邦所有法院的经费都经过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由联邦政府拨款,再由联邦最高法院统一分配使用。

    德国由司法部负责管理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的经费。每年年初,联邦各法院及检察院提出经费预算送司法部,司法部经过审查,再送财政部综合平衡,再报请联邦议会批准。

    法国也是由司法部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各基层法院向上诉法院提出每年所需经费预算,上诉法院汇总后报司法部,司法部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再送财政部综合平衡,最后报议会批准。

    有独立的财政体制

    为确保国家司法权的统一,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的经费开支由中央财政负担,但也有少数国家规定,法院的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俄罗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最近改变了法院经费的财政管理体制,将过去的财政分级管理改为联邦政府一级财政管理。

    英国有中央、郡和区三级政府和三级财政,但对法院经费实行的是由中央政府一级保障的体制。

    德国联邦、州和市镇三级财政相对独立、自求平衡,但对法院等司法部门的经费实行由联邦和州两级保障的体制。为充分体现各州司法的独立性,各州除了通过统一的财政平衡政策得到联邦给予州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联邦各部门均不能给州司法部门补助任何经费。

    美国有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和财政,但对法院的经费实行由联邦和州政府两级保障的模式。

    有严格的预算编制

    各国法院经费一般由国家最高法院独立编制全国各级法院经费的总预算,由行政机关汇总,交由立法机关审议批准,最后再由最高法院根据预算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统一分配使用。

    由于编制预算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因而制度也很繁琐。预算编制每一阶段的工作都有具体的时间和程序,体现了预算编制高度的组织化和程式化。

    英国和德国都要求各部门先编制一个五年滚动实施的预算规划,在此基础上,英国要用两年时间编制一个为期三年的部门预算,德国要用15个月的时间编制为期两年的部门预算。英国一个预算年度执行完成后,各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下一年度预算作些适当调整和补充,并报财政部、内阁和议会批准。英国法律规定各司法部门根据经费总量,自行安排采取何种措施完成所有工作任务,而不是每增加一件事情都要财政另行增加经费才能办理,资金不够也由各部门通过改进业务管理方式、减少人员等办法自行解决。

    法院经费预算是整个日常支出的准绳,法院开展工作完全取决于预算项目的有无和数额多少。法院经费预算执行中如果遇到经费不足,一般只能通过内部调剂解决。人员经费是固定的,公用经费虽然可以调剂,但对调剂的项目、调剂的幅度和调剂的权限都有具体的规定,专款专用的项目根据经费数额大小规定了上下级单位间的使用权限。

    有完整的监督体系

    在法院经费管理中引入企业机制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各国财政在向法院分配经费时,多以案件数量决定经费,而不与人员编制挂钩。

    英国对法院资金的使用,实施了从单位内部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议会以至社会等各方面在内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德国对法院办公设备及有关装备的配备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不准突破。德国还在费用支出和实际工作效果之间建立一个平衡表,对具体的司法工作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德国巴伐利亚州规定,一个法院只能有一辆公务用车,价格不得超过3.2万欧元,购置时还需要州高等法院批准。

    美国的预算编报一般提前两年开始。美国总统预算办公室设计了一套“预算项目评估分级体系”,专门用于对联邦政府各部门过去一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效益评估,从而为今后审查预算提供参考依据。如在审查2006年司法部预算时,总统根据评价结果,取消了被证明没有取得效益的项目,共计12.89亿美元。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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