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实践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韩娜
2014年10月,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现将其它国家早有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实践作以介绍,以供借鉴。
美国 美国法院组织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在联邦法院系统中,美国的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及其境外领土被划分为94个司法辖区,每个司法辖区设置一所联邦地区法院,有13所联邦上诉法院管辖着94个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案件。
在州法院系统中,有的州只设立一个上诉法院,有的州根据地区情况的差异设立多个上诉法院。以伊利诺伊州为例,它共划分22个司法辖区,大部分都是跨县的司法辖区,在此基础上,又划分5个上诉管辖区。美国法院尤其是联邦法院中,行政区域未能左右司法局区域的设置,司法区域的设置是独立于行政区域的,司法区域在范围和数量上都与行政区域没有对应关系。
英国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英国的地方法院即基层法院按照受理案件的性质设立为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治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基层法院中的郡法院管辖绝大多民事一审案件,郡法院的名称与郡的地理划分毫无关系,对于郡法院提供服务的司法区的划分,是按照交通方便的原则进行的。郡法院的设置独立于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没有对应性,如默西郡有五个行政区,但设在该郡区域内的只有四家郡法院。
治安法院的设置由英国内政部根据行政区划确定,每个郡设若干所。凡不服治安法院所作判决的,可以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刑事法院在全国分为六个巡回审判区,即中部和牛津巡回区、东部巡回区、北部巡回区、东南巡回区、威尔士和吉斯特巡回区和西部巡回区。每个巡回审判区又依法院所在城市的大小分为8种不同的审判等级中心:一级审判中心设在全国24个较大城市,二级审判中心设在10多个小城市,三级审判中心设在46个城镇。
法国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法院在哪里设置与行政区划没有什么关系,主要由于历史原因,同时也根据社会发展进行调整。在法国的法院组织体系中,大审法院是最重要的民事、刑事一审法院,原则上每省设立一所,但一些人口较多的省份设立多个大省法院,全法国共有181所大审法院,数量几乎是省数量的2倍。上诉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二审行使管辖权,全法国共有35所,它的分布既不按省设立,也不按大区设立。
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分为基层法院、行政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三级。法国的基层行政法院均设在大都市,其管辖范围延及数省。行政上诉法院一共只有7所,每所分管几个基层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法国1958年司法改革将法院管辖与行政地域管辖相分离,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不再与行政区划一致。
德国 德国因为是联邦制国家,其司法机构自然分为联邦和州两个部分,德国的法院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劳工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6个不同的系统构成,各类不同性质的案件以案件类别组合为分片管辖的区域,每个区域形成了各自分支的独立审判系统,该区域不是按地域划分,而是由不同的案由划分的,而国内每个地域都有不同司法管辖辖区的法院。
德国全国有16个州,但普通高等法院有25个,州的高等普通法院有的州有3个,有的州有1个,主要根据案件多少决定。德国16州中有宪法法院14个,行政法院52个,财政法院19个,劳工法院124个,社会福利法院69个,每个系统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内部设有初审法院、上诉审判法院和辖区内的最高上诉法院,他们均属于各自的联邦最高法院。
州的初级法院、中级法院与行政区划也不相同,它由州议会决定,原则是法院设置不能离居民太远,要方便诉讼。
德国法院的分支格局非常有其个性,每个辖区的联邦最高法院各自独立地分布在不同的城市里,而不是集中在首都柏林。
俄罗斯 俄罗斯的法院系统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仲裁法院组成,其中仲裁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便是跨行政区划设置的大区仲裁法院。
俄罗斯近年对其司法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为维护司法独立,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行政对司法的干扰和影响,俄罗斯改变过去法院在财政拨款上依赖地方政府的传统做法,建立了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法院财政预算制度。俄罗斯司法制度改革最大的亮点是 2000年度确立“司法管辖区”,即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和检察机关,使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分离,为法院独立审判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经验还是大陆法经验,都体现着现代化司法制度的共通趋势,即法院管辖区与行政区分离。这种做法的初衷,有的是为了避免行政干扰影响司法,有的是历史形成的,有的则是嫁接移植的,但无论怎样,客观上,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