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文号】郑政〔2004〕75号 【发布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 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郑政〔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没有重组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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