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官遴选规则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5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翻译:黄斌 杨奕
编者按:2005年3月11日,阿塞拜疆共和国司法法律委员会(Judicial-Legal Council)批准通过了《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官遴选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官遴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章程》规定,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司法系统外人员至法官岗位、明确公开遴选法官的程序、组织笔试和口试合格的申请人参加司法部法律培训中心的培训课程,并在对培训课程成绩和最终面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法官职位任命的建议。《规则》共五章85条,对遴选法官的条件、遴选程序、培训课程以及法官任命建议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十年来,《规则》为阿塞拜疆共和国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现将该《规则》译出,以期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法官遴选制度改革有所借鉴。为方便起见,译文使用了原文的标号方式,如1(即第1章),1.1(即第1章第1条),1.1.1(即第1章第1条第1款)等。
1.一般规定
1.1本《规则》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126条、《阿塞拜疆共和国法院和法官法》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司法法律委员会法》制定。
1.2本《规则》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126条第1款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法院和法官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确立法官遴选程序。本《规则》主要适用于遴选司法系统外人员至法官空缺职位。
2.法官遴选的基本程序
2.1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申请人至法官空缺职位。
2.2遴选程序应公开透明。遴选程序包括笔试和口试、基本的法官培训课程以及最终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价值观以及能否胜任法官岗位。
2.3法官遴选委员会应当评定考试结果。法官遴选委员会有权从其组成人员中选派人员到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在考试期间享有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所有职权。
2.4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血缘关系或者私人关系的,或者出现可能存在对申请人有不公正态度的,该成员在与该申请人相关的考试或者面试中应予回避。有上述情形时,申请人应当至迟在考试前一天提出,由法官遴选委员会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
2.5笔试和口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在司法部法律培训中心进行。
2.6申请人在培训课程结束时需要接受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课程成绩和最终面试成绩两部分。
2.7法官遴选委员会通过打分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并根据申请人的分数情况进行遴选。
2.8法官遴选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评估结果和专业意见提交至司法法律委员会。司法法律委员会根据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遴选相关申请人至法官职位,并监督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的正确实施。
2.9司法法律委员会根据面试结果和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申请人分配至不同的专业领域。司法法律委员会负责向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推荐合适人选任命至法官空缺职位。
3.笔试和口试
3.1法官遴选委员会应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发布遴选法官的信息,包括:参加法官遴选的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起止时间、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对考题的说明(如考题所涉及的领域)、对考题所涉及法律的说明以及其他与法官遴选相关的信息。
3.2有志于参加法官遴选笔试和口试并符合《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126条第1款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法院与法官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的律师,可以向法官遴选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3.2.1申请表;
3.2.2身份证及复印件;
3.2.3申请人履历表;
3.2.4个人简历;
3.2.5高等教育证书(文凭)及其复印件;
3.2.6工作档案复印件(经公证或人事部门同意);
3.2.7体检合格证明;
3.2.8四张4X6寸的照片。
3.3在复印原件后,身份证和高等教育证书(文凭)应归还给申请人。
3.4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材料,除了正式公布的文件外,一律不得作为报名材料。
3.5司法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3.6司法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负责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记录在申请人卷宗。
3.7不完整和不符合本《规则》的材料不予接受,司法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会告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中存在的缺陷。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存在差距,材料将会退还给申请人做具体修改。修改后的材料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提交。
3.8如果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的要求,申请人将会进入申请人名单,并收到收款便条和遴选法官职位的通知。通知中包括笔试和口试的信息、基本的法官培训课程与最终面谈等程序性事项以及其他与法官职位遴选有关的必要信息。
3.9个人报名代码应发给每位登记注册过的申请人。该个人代码由数字组成以保护申请材料的信息安全。
3.10准考证应在笔试前两天发给申请人。准考证应贴有申请人照片并显示个人报名代码、考场地址、考试日期和时间、教室、排和座位号。
3.11考试中只能使用个人报名代码。准考证上不能出现申请人的姓名以及其他可能确认申请人身份的信息。违反该规则的申请人将禁止参加考试。
3.12申请人在考试中应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中任何一个证件,将会被禁止参加考试。如果申请人对准考证进行了涂改,将会被禁止参加考试并不予换发新的准考证。
3.13笔试时间应由法官遴选委员会事先确定。
3.14法官遴选委员会应任命主考官和监考人员监考。每个考场至少应有两名监考人员。
3.15如果申请人违反了笔试规则,比如提交了伪造的材料、考场舞弊、考试期间携带通信工具、找人替考或者有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主考官和监考人员将做出处理决定,申请人将被逐出考场。如果此类违纪行为是考试成绩公布后发现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将取消该申请人的考试成绩。
3.16法官遴选委员会应将笔试中不允许的行为记录在申请人的卷宗。
3.17为确保考试公开透明,法官遴选委员会应邀请国际性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媒体代表对考试进行观摩。申请对考试进行观摩的组织和媒体应在考试前7天向法官遴选委员会提供观摩代表名单。所推荐的代表应获法官遴选委员会批准。
3.18观摩人员不得有干扰考试、分散考生注意力等行为。如果观摩人员实施了此类行为,申请人可以向主考官报告。
3.19笔试应根据本《规则》第3章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程序分两轮进行:第一轮通过电脑对多项选择题作答;第二轮选择相应的主观题作答。
3.20笔试第一轮的考题由法官遴选委员会根据保密原则确定。在确定考题阶段,委员会有权聘请法律和其他领域的专家参与。题库中的考题数量至少应是实际考题数量的10倍。
3.21通过电脑生成的笔试考卷包括100道题。考试时间为4小时。
3.22笔试第一轮的考题方案至少应在考试前三天确定。法官遴选委员会应通过闭门会议审查并批准所确定的考题,同时将考题封存。
3.23法官遴选委员会应秘密准备好笔试第一轮考题的参考答案。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签名后将参考答案封存在委员会办公室。
3.24申请人应从考场所在大楼的正前方进入(地址应显示在准考证上),向入口的检查人员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后进入大楼,并找到准考证上显示的座位号。每张桌子只能坐一位申请人。
3.25笔试应在一个考场中进行。如果不能做到前述要求,考试过程中应做到可以随时查看到其他考场中的申请人信息,以确保公开透明。
3.26笔试第一轮的考题应在考试开始前公开地从题库中选择。密封的题库应在观摩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启并上传至电脑。电脑根据程序软件在题库中选择100道考题。选定的考题应当场生成试卷。如果不能当场生成,应根据申请人的序号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打印设备生成备用考题。生成的备用考题应交由主考官再分发给申请人。如果考题是在其中一个考场选定并生成的,该过程应通过广播同步告知其他考场的申请人。
3.27向申请人分发考试材料时,应由主考官和一名监考人员、一名观摩人员共同开启答题卡,向申请人分发答题卡并解释答题规则后,再分发考卷。
3.28分发考卷的时间暨考试开始的时间。
3.29应使用黑色圆珠笔或蓝黑钢笔圈中答题卡上的正确答案。损坏的答题卡不能更换。为防止考生在单项选择题中圈中多个选项,该选项应认定无效、不会计入最终的分数。答错的选项不影响圈中的正确选项。填写答题卡的申请人应对错误答案做相应标记。
3.30考试结束后申请人应将答题卡交给监考人员并离开考场。
3.31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和申请人应签订考试协议书。要求监考人员与两名申请人代表签订考试协议书。该协议书与答题卡应装进密封的文件袋提交给主考官。主考官应将密封的文件袋交给法官遴选委员会主席。
3.32法官遴选委员会应核对答题卡。
3.33应在相关专家的参与下,通过电脑自动评判笔试答题卡中的多项选择题。申请人答题卡和参考答案都应提供给阅卷专家。
3.34答对一道题得1分(总分为100分)。错误和空白答案得0分。
3.35为保持阅卷的完整性,考试成绩和答题卡应提交给法官遴选委员会。
3.36第一轮笔试中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应进入第二轮笔试。第二轮笔试名单应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
3.37司法法律委员会应召集会议,确定提交给法官遴选委员会主观考题的数量,并展开第二轮笔试。第二轮笔试的主观题应均衡地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专业领域的考题。司法法律委员会举行会议后,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应在考场附近马上宣布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多个考场,法官遴选委员会会议应在选定主观考题的考场附近举行)。会议之后,委员会成员应在2小时内准备司法法律委员会确定的主观考题数量。主观考题应获得委员会一致同意。
3.38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应将获得批准的主观考题送至考场,并不得与外部人员联系。主观考题应区分为刑事法卷和民事法卷。每位申请人可以在每个领域的主观考题中随机抽取一份。考题公布后申请人有4小时作答时间。如果考试安排在不同考场进行,选择和宣布考题的过程应向其他考场进行同步广播。申请人在作答过程中,应尽可能对所涉法律的内容和法律概念进行完整地阐释。法官职位申请人备忘中规定的评分标准会对答题方法进行说明。笔试答卷会经过“两次阅卷”,分别由法官遴选委员会和受邀请的专家进行。最终结果由两轮考试成绩累加后得出。
3.39笔试第二轮中的主观考题评分标准为100分。每位申请人获得60分(含)以上的,应被认定为通过笔试考核。
3.40笔试成绩应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
3.41每位申请人都有权应本人要求获得委员会反馈的考试成绩报告。
3.42司法法律委员会应对答题卡、考试试卷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为考试之日起5年内。
3.43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申请人有权自考试成绩公布后5日内要求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审查。应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条款应公正地执行以保证申诉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3.44经审查,考试成绩有误的,应重新计分;考试成绩准确无误的,亦应告知申诉人。
3.45法官遴选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提交司法法律委员会审查。司法法律委员会审查申诉的依据是《司法法律委员会法》。
3.46司法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提前5天告知申请人口试的地点、日期和具体时间。
3.47口试主要考察法律专业知识、逻辑推理能力、价值观念等。
3.48口试应以公开的方式由考官与申请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时间为30分钟。每位申请人在口试期间应回答5个问题。
3.49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就申请人的回答进行讨论。
3.50委员会成员应记录申请人的答案、答题评分表并向法官遴选委员会主席报告。
3.51口试每题20分,满分为100分。申请人获60分(含)以上的被认定通过口试。
3.52旁听口试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已经参加过口试的申请人可以旁听口试。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口试考场。
4.培训课程和最终面试
4.1笔试和口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参加初级培训课程。培训课程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在司法部法律培训中心进行。
4.2考试合格并有资格参加初级培训课程的申请人名单将公布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
4.3法官遴选委员会和司法部法律培训中心将会具体制定培训课程内容。培训课程内容由司法法律委员会予以授权,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审定。
4.4司法部法律培训中心负责向法官遴选委员会通报申请人的培训课程成绩(包括学业合格率、出勤率、行为举止等)。
4.5培训课程的最后阶段,申请人需要参加笔试和口试。通过考试考察申请人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以及起草裁判文书的能力。
4.6法官遴选委员会会同培训机构管理最后阶段的培训课程考试。委员会负责授权相关法律专家进行课程培训。培训课程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参加由法官遴选委员会组织的面试。面试主要考察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法官职业所必需的职业素养。
4.7培训课程考试以满分100分的方式计算。申请人获得60分(含)以上时可以被认定通过培训课程考试。
4.8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组织通过培训课程考试的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考试以能够正确反映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官职业素养为核心。
4.9每位申请人的面试单独进行。面试时间大约1小时,每位考生需要回答10个问题。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只能问1个问题。
4.10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将集体讨论申请人在面试中的表现。
4.11法官遴选委员负责记录和评价申请人的问题和答案,并将面试的最终结果报告给法官遴选委员会主席。
4.12申请人的面试成绩以满分100分计算,其中每个问题的分值为10分。申请人获得60分(含)以上的分数可以被认定通过面试。
4.13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评估面试合格的申请人。
4.14申请人的最终评估成绩由培训课程成绩和面试成绩的总和构成。
4.15法官遴选委员会根据最终评估成绩对申请人进行排名。
5.职位分配和任命建议
5.1法官遴选委员会根据培训课程和最终面试成绩形成申请人资质水平鉴定意见,同时需要写明申请人所胜任的法官职位(普通法院或者专门法院)。
5.2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向司法法律委员会提交关于申请人的任命建议。
5.3任命建议包括以下信息:
5.3.1姓名;
5.3.2简历和相关证明;
5.3.3培训课程和最终面试成绩;
5.3.4胜任法官职位的资质信息,包括专业意见。
5.4司法法律委员会根据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任命建议,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司法法律委员会同时也会与申请人进行面谈。
5.5司法法律委员会根据面谈情况以及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意见推荐申请人至具体的法官职位。司法法律委员会负责向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提交法官空缺职位的任命建议。
5.6法官空缺职位的任命建议包括以下信息:
5.6.1姓名;
5.6.2简历和相关证明;
5.6.3培训课程和最终面试的成绩;
5.6.4胜任法官职位的资质信息,包括专业意见;
5.6.5任命建议。
5.7司法法律委员会负责推荐已经通过培训课程和最终面试考试,但由于法官空缺职位有限尚未被任命的申请人至其他相关职位,如司法机构的行政职位和检察官办公室职员等。任命申请人到新的法官空缺职位的程序参照本《规则》第5章第4至6条的规定执行。
(译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