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度
发布时间:2007-02-0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作者:贾青民
合伙是一种富有顽强生命力的组织形式,在美国有相当数量的企业采用这种形式。有限合伙是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克服普通合伙的无限责任的不足,促进了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美国于1976年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并于1985年予以修改,完备的有限合伙制度在美国迅速流行起来。 根据《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惟有签署一份有限合伙证书,并在州务卿办事处对此进行注册申报,有限合伙方可成立。该有限合伙证书应该载明:名称、有限合伙的地址、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和地址、解散的最晚日期、普通合伙人决定载明的其它任何事宜。如果有普通合伙人加入或者退出,有限合伙就必须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予以申报;如果普通合伙人发现有限合伙证书某处的陈述在制定时即为错误,或者其中的描述的一项安排或者其它事实已经改变,致使有限合伙证书不准确,则有限合伙应该立即修改证书。最初的有限合伙证书必须由所有的普通合伙人签名;修订证书需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以及所有该修订证书制定的新加入的其他普通合伙人签名;撤销证书必须由所有普通合伙人签名。在州务卿退还了已经批注“已注册”字样的一份有限合伙的正本时,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应该立即向该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送达或者邮寄一份该有限合伙证书、有限合伙证书的所有修订证书或者撤销证书的副本。 任何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信托、不动产、团体或者公司可在有限合伙成立之初或者之后成为有限合伙人。按照有限合伙协议,或者按照所有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从有限合伙中直接取得利益或者成为合伙人的合伙利益受让人的任何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债务并不承担责任,但是有两种例外:该有限合伙人也具有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或者除了行使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力以外,该有限合伙人还参与了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为有限合伙的订约人、代理人或者雇员,或者普通合伙人的订约人、代理人或者雇员,或者具有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的公司的经理、董事或者股东;2、就有限合伙的商业经营,和普通合伙人商量或者提出建议;3、担任有限合伙的担保人,担保或者承担有限合伙的一项或者多项债务;4、采取法律要求或者许可的行为,提起或者尽力提起一项派生诉讼,以维护有限合伙的权利;5、要求召开合伙人大会或者参与合伙人大会;5、特定事项的表决权:有限合伙的解散和商业清算;有限合伙的所有或者实质上所有财产的出售、交换、租借、抵押、典当或者其他形式的转让;该有限合伙在非日常商业过程中招致的债务;有限合伙商业性质的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加入和开除;有限合伙人的加入和开除;涉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交易;6、对合伙协议或者证书的修订;7、参与有限合伙的清算;8、查阅、复制有限合伙应该保存的所有记录、与合伙商业状况有关的真实而完整的信息、有限合伙每年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收入所得税注册申请表等信息。 在最初的有限合伙证书注册申报后,其他人在争得所有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之后,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该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可以退出有限合伙:1、依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开除;2、除非书面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普通合伙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者自愿注册申报破产诉状;或者被判决破产;或者提交诉状,寻求对其重组、安排、重整、清算、解散;或者注册申报答辩书中承认相似性质的诉讼程序中所提出的针对该普通合伙人诉状中的实质性指控;3、当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时,该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有司法裁决权的法院判决为无能力管理该普通合伙人的下属或者不动产;4、当普通合伙人由于为一项信托财产的信托人而具有普通合伙人身份时,该信托被终止;5、普通合伙人为另一合伙时,该单独合伙解散并开始清算;6、普通合伙人为公司时,该公司注册申报解散证书或者类似证书,或者注册申报其商业证书的撤销证书;7、普通合伙人为一项不动产时,该不动产整体利益的受托人在该合伙内部将此不动产进行分配。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向有限合伙出资、分享该有限合伙的利润、分摊该有限合伙的损失以及从该有限合伙接受分配。同时普通合伙人也可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出资、享受利润、分摊损失和接受分配。具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双重身份的人,享有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以及权力,并受普通合伙人的限制性条件和责任的约束;且除了合伙协议的规定外,在其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加该有限合伙的事务管理的范围内,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力,并受有限合伙人的限制性条件的约束。 合伙人可以以现金、财产、劳务和本票等形式出资。 合伙利益是指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分享该有限合伙的利润、分摊该有限合伙的亏损以及接受合伙资产分配的权利,其性质为个人财产。经合伙人的判定债权人向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该法院可以判决,以该合伙人持有的合伙利益支付法院判定但是仍然没有偿还的数额以及利息。判定债权人就其由于债务清偿而取得的合伙利益而言,在该有限合伙中,仅享有该合伙人的受让人的权利。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利益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一项有限合伙利益的转让,并不会引起该有限合伙的解散,也不会使其中的受让人获得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或者可以行使该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或者权力。一项有限合伙利益的转让,仅使其中的受让人在接受转让的范围内接受转让人本应享有的分配。经过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利益的受让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已经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受让人,应该履行其转让人的出资以及返还出资的义务。 有限合伙的解散包括司法解散和非司法解散两种。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对解散有限合伙并不负有过错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清算该有限合伙的商业,其资产应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分配给债权人;由于偿还因为对合伙人或者前任合伙人进行分配而形成的债务;对于合伙人的分配,首先用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其次用于向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返还出资或者分配合伙利益,均按照每一个合伙人在所有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出资中所占的份额进行。(编辑:吕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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