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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7]28

颁布时间:1997-07-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会计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

  (二)破立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二、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

  (一)科目设置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清算组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核算被清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应收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5)材料,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以及在途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6)半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自制半成品成在本科目核算。

  (7)产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代制代修品等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外购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8)投资,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9)固定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净值。

  (10)在建工程,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的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库存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工程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11)无形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负债类

  (1)借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还的各种借款,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2)应付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其他应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除应付票据以外的各种款项。

  (4)应付工资,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5)应付福利费,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

  (6)应交税金,核算被清算企业需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等。企业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也在本科目核算,并应单独设置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7)应付利润,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8)其他应交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交纳的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需上交的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等。

  (9)应付债券,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债券本息。

  3.清算损益类

  (1)清算费用,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2)土地转让收益,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企业发生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成本、税费,如应缴纳的有关税金、支付的土地评估费用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3)清算损益,核算被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清算组可根据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有关帐务处理

  1.结转期初余额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有关会计科目的余额转入新的帐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具体转帐的帐务处理如下:

  (1)将现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现金科目。

  (2)将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

  (3)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票据科目。

  (4)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各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款科目。

  (5)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类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6)将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半成品科目。

  (7)将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产品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产成品科目。

  (8)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9)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

  (10)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

  (11)将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无形资产科目。

  (12)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13)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票据科目。

  (14)将应付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5)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16)将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将待摊费用科目中的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

  (17)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债券科目。

  (18)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19)将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0)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不包括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余额)、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1)将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2)将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从预提费用。科目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3)将待处理财产损益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处理破产财产的帐务处理

  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发生零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收回应收款等债权,按实际收回的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产成品等科目,, 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2)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零星、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应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4)处置、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5)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7)分回的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科目。

  (8)转让对外投资,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与转让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投资等科目。

  3.破产费用的帐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有关费用的帐务处理

  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离退休职工有关费用和职工安置费,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如土地原评估后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应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转让原无偿划拨的土地,应按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2)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体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支付职工安置费,以其他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5.清偿债务的帐务处理

  破产财产收入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2)交纳所欠的税费,按实际交纳的金额,借记应交锐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清偿其他破产债务,按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

  (1)将清算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清算费用科目。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净收益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3)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不能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投资应交税金等科目。

  (4)将应予注销的不再清偿的债务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5)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应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时,应按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实际清算收入小于清算费用,应立即终止清算程序,未清偿的破产债务不再清偿,有关清算费用、清算损益的结转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会计报表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应按以下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附后),并报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清算开始时,将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有关新帐后,应当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

  3.清算终结时,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

  (四)会计档案移交

  清算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将接收的会计帐册等会计档案连同在清算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一并移交破产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有关单位保存。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上海、天津等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执行本规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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