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北京市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及其他法规
 
 
中央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网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2003]46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2003-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法函[2003]4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200212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 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
  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的含义是:第一,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或者过高,清算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清算组调整后,企业的工会、职工个人认为补偿金仍然过低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确定的职工补偿金有异议的,按《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此复。 


2003
99

【返回】
 
 
       

地点: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网 邮编:100195 电话: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网  传真:010-88499941
E_mail:kefu@qiyeqs.com   网址:http://www.qiyeq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06007132号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4176号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