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自然人破产制度
发布时间:2008-03-2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裴纪
自然人破产是指自然人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的公平受偿。自然人破产法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它免除了自然人沉重的债务包袱,使其重新投入到经济活动中,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英国自然人破产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个人自愿和解程序,二是破产程序。和解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方便地解决债务纠纷,或者给予自然人一个重整的机会,避免破产程序中产生的高额债权费用。如果自然人重整成功,债权可以全额得到清偿,如果进入破产程序,按照债权所占破产财产的份额进行分配,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 英国破产法中,个人自愿和解程序是在破产申请提出以前甚至在债务人已经被宣告为破产人以后都可能进行的破产替代程序。该程序以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提出债务重整方案,它是指债务人与无担保债权人签订协议,推迟债务偿还期限。第二种是和解协议,是指债权人同意按百分比逐渐偿还债务。这两种方式可以省去庞大的破产程序需要耗费的法律费用。 和解协议或债务重整方案由债务人委托的具有破产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向法院提交,因此债务人需要向该执业人提交以下情况: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细表、债权人名单、如何处分债务的说明、整顿资产详细报告,还包括第三人提供的资料。 债权人会议可以修改并通过债务人提议,但前提是经过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提议的通过或修改不能影响有担保的债权人或优先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务人提议至少需要占参加投票的债权人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三的债权人同意。 在英国破产法中,有两种情况可以进入破产程序,一种是若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没有通过或者无法实施,那么便自动导入破产程序。另一种是由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自然人的财产由破产财产受托人控制,破产财产受托人用之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这种作法既可以确保破产人资产的公平分配,防止对某些债权人不公平的优先偿还,又可以使诚实却又不幸的债务人从财政问题中解脱出来,摆脱过去的债务,从头开始。 英国法中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破产人,而是规定了具有缔约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破产人,包括在英国具有经常居所或在英国从事商业行为的外国人。未成年人因其有限的缔约能力限制了其成为破产人的可能性。作为例外,在法院的保护下,精神失常的人可以成为破产人,死亡自然人的遗产也可能按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在英格兰或威尔士有合法住所或本人亲自在英格兰或威尔士,并且在申请提出之时或之前3年中的任何时候,债务人在英格兰或威尔士有经常居所或进行商业活动。(2)主张的债务在750英磅以上,并且是可即时支付或未来支付的已确定数额。(3)债务必须是未担保债务。(4)没有撤销该债务的申请。(5)申请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偿还申请中的特定债务。 2.和解程序中监督人或债权人提出申请。可基于两种理由申请:一是债务人不能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或者不能完成监督人合理要求的事情。二是债务人在其财产明细表中或其它文件或债权人会议上提供了虚假信息或令人误解的信息。 3.检察官提出申请。在为公众利益考虑的情况下,对因为发生超过规定数量的损失而被宣告有罪的人提出申请。 4.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提出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无担保债权不低于破产标的2万英镑。(2)债务人资产价值少于最低金额2000英镑。(3)申请日前5年期间内,债务未被判决破产也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者重整协议。 破产令生效之日即是破产开始之日,自然人财产在法律上转化为破产财产,此时破产自然人丧失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一般而言,破产财产由破产受托人控制,但在破产开始至受托人被任命之日这段期间,由官方破产接管人作为受托人。 破产财产受托人的职责:(1)取得占有权,控制破产人的财产。(2)尽可能迅速且有效的将破产人的资产变现。(3)使破产人的财产在债权当中获得正确分配。(4)在占有债务额达到十分之一的债权人的要求下召集债权人会议。(5)保持账目的准确无误。(6)以最大诚信工作。(7)在整个破产管理活动结束时召开债权人最终会议。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开始时破产人拥有的或归属于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包括现金、货物、诉取动产、土地及财产说明,而无论这些财物位于何处。破产财产还包括债权关系和财产收益说明,而无论该收益是既存还是未来的,是既得的还是偶然的,是从财产中产生的还是财产附带的。但是有一些财产不能用于破产分配,包括:(1)贸易和私人财产。破产的工具、书籍、车辆和破产人雇佣、交易或职业必须的其它装备:如衣服、寝具、家具、家庭设备和满足破产人及其家人基本家庭需要的必需品,但是奢侈品可以被替代。(2)破产人作为受托人持有的财产。(3)家庭住所。如果申请将破产人在婚姻住所中的利益变现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债权人利益;配偶对破产所做的管理;配偶的需要和来源;破产家庭中的每个孩子的需要。(4)用于维持破产人和其家人生计的个人收入。(5)受到侵权损害或名誉损害行使诉讼权利所获得的利益。(6)破产导致的可得利益的丧失。 英国破产法中,债权人被分为几个等级,同一等级中的债务都会公平地予以偿付。其先后顺序是: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发生的法院费用、欠付官方破产接管人的费用、官方破产接管人或受托人进行与财产相关的活动时通常应收或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由受托人正常雇佣的人员的报酬。 2、特别应优先偿还的债务。如果破产人的雇员或学员已支付其培训费用,则培训未到期之期间的金额是特别应优先偿还的。 3、优先偿还的债务。优先偿还的债务分类对法人或个人破产清算来说是相同的,都参照《破产法》附表6列出的债务,其中最重要的是:(1)破产令作出之前的12个月依所得税扣除法所作的扣除。(2)破产令作出之前的6个月的增值税。(3)车辆税、一般赌博税、宾果税、赌博许可证税、在破产令作出之前12个月内为一般赌博和聚众赌博收赌金而应负的代理人责任。此外,还有因在裁定作出之前6个月内的啤酒消费税而产生的责任。(4)破产令前12个月的国民保险缴款。(5)未解决的国家和职业养老金缴款。(6)破产令前4个月的雇员工资拖欠,但付给每个雇员的工资限额为800磅。(7)累计假日工资。(8)用来清偿上述第6项和第7项规定的优先债权的第三方当事人的预付款。 4、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人是指破产人的一般交易债权人和任何无优先权的所得税扣除、增值税的债权人以及所有直接税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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