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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办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办法

沪高法(审)[2014]6

(2014919)

 

为公平、公正地编制本市破产管理人名册,确保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编制。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管理人评审规则、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定一级管理人资质、决定管理人增补调整、除名等评审工作。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高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评审活动中回避。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下设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下列工作:

(一)草拟有关评审文件;

(二)负责公告等联系事务;

(三)整理汇总申报人材料;

(四)依公布的评审项目和分值汇总分数;

(五)将汇总的初审情况报告评审委员会;

(六)评审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申报人根据法院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所属行业协会认证。

第六条  评审采用两轮评审制。第一轮评审按公布项目和分值打分;第二轮评审采用面试方式进行,由评委现场打分。

申报人数超过录选名额的,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名单。该差额比例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每次名册调整情况合理确定。

申报人数低于录选名额的,全部进入第二轮评审。

第七条  第二轮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会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进行现场面试打分。

第八条  一级管理人的评定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机构规模、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等综合因素,在管理人名册中择优评定。

第九条  管理人初审名册应在本市主要媒体及上海法院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内,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异议的,需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册中删除。

删除后的缺额,由备选名单中分数最高的社会中介机构递补。

第十一条  评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应在《人民法院报》、本市主要媒体及上海法院网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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