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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

沪高法〔200853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工作,我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研究室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一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工作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统一管理。

  第二条 管理人指定方式包括随机方式、指定清算组方式、邀请竞争方式,以及接受金融监管机构推荐方式。

  第三条 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般应采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二  随机方式

  第四条 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由高院统一负责。

  第五条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需要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应当向高院上报申请,由高院在编入上海市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下称名册)的候选管理人中随机确定。

  第六条 随机指定管理人由高院采用电脑抽签方式公开进行,一般每周一次。因案件特殊需要,可临时增加。

  第七条 电脑抽签的三个工作日前,高院应将抽签日期、债务人名称通知各候选管理人,候选管理人应派员到场。

  第八条 候选管理人发现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高院申请回避并书面说明情况。

  高院负责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回避事由成立的,候选管理人不参加当次抽签;回避事由不成立的,候选管理人仍应当参加当次电脑抽签,不参加的,视作拒绝法院的指定,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年度考核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候选管理人以其它理由申请不参加电脑抽签的,审核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电脑抽签的,视作拒绝法院的指定,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年度考核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每件申报案件与候选管理人进行电脑随机抽签配对,根据抽签配对结果确定管理人。

  第十一条 电脑抽签结果确定后,高院应及时将《管理人随机方式确定结果通知书》交受理法院。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名册内管理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未终结破产案件数达到3件后,一般不再参加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电脑抽签程序,但名册内所有管理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未终结破产案件数均达到3件的除外。

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名册内管理人参加清算组成员的案件按担任管理人案件数量计。

 

  三  指定清算组方式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指定清算组方式: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且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符合《指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二)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已成立符合《指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清算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企业破产时应成立清算组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受理破产案件法院拟采用指定清算组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指定前应当将指定理由和拟组成的清算组成员,书面报高院审核,高院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予核准的,应当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四  邀请竞争方式  

  第十五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竞争方式: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其它由中院受理的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应当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

  第十六条  受理破产案件法院拟采取邀请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指定前应当将拟邀请的3名以上候选管理人名称以及有关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和报价等方面的材料书面报高院,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核准决定。

 

  五  接受推荐方式

  第十七条  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上海市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为候选管理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为管理人。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异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为候选管理人的,法院可要求其说明机构情况,并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管理人的,应出具推荐函。

  第十八条  受理破产案件法院拟指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候选管理人为管理人的,指定前应书面报高院审核,高院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被推荐机构中,可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备选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六  其它

  第二十条  管理人确定后,受理法院应当制作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和公告。

  第二十一条  破产案件需要更换管理人,且有备选管理人的,应当由备选管理人担任新任管理人。无备选管理人,或者备选管理人不宜担任新任管理人的,应当采用原指定方式的产生程序,指定新任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法院审理公司清算案件需要指定清算人,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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