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山伯爵》:人生最大的耻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0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法国作家大仲马的小说《基督山伯爵》是中国读者最熟悉的外国名著。水手爱德蒙·邓蒂斯受人陷害,终脱险境,成为基督山伯爵,有恩报恩,有仇报仇,因此也有中文译名为《基督山恩仇记》。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他报恩的重要方式是救恩人免于破产,而他报仇也是设计将仇人之一的银行家邓格拉尔破产,以此作为最大的惩罚。
小说中借着邓蒂斯的恩人摩莱尔先生的话说明了破产的耻辱:“假如我活着,我只是一个不信守诺言,不能偿清债务的人,实际上,只是一个破了产的人。反过来说,假如我死了,要记得,马西米兰,我的尸首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人的尸首。”
西方法律文化里一直有着悠久的逼债逼到死的传统。古罗马在公元前5世纪时公布的《十二表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捕没有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将债务人用不超过15磅的铁链或皮带将他关押在自己家中。债权人可以用铁链将债务人牵到集市,如果在第三次集市(当时罗马每9天有一个市集)后仍然没有人愿意替债务人还债或者担保,债权人就可以将债务人卖到罗马境外为奴隶,或者可以直接将债务人杀死泄愤。这部法典还冷酷地补充道:“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
后来在罗马帝国形成并发展的基督教教义中,也坚持欠债不还要受严惩的原则。《新约》的《马太福音》记载了耶稣讲的一个故事,说明蒙恩免债的人如果不施恩于他自己的债务人,就要“把他交给掌刑的,等他还清了所欠的债”。
由于这样的法律传统,欧洲中世纪时期各国法律都对于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欠债不还的就被宣告为破产,要被褫夺所有的公共权力,也没有出任任何公职的资格,都要被关进专门的负债人监狱关押,直到有人出面愿意代为还债。比较极端的事例如在1582年,罗马城的债务人监狱里关押有5942个债务人,占到了这个城市总人口的6%。中世纪维也纳城法律就规定,债权人有权将违约的债务人剥到只剩下一件衬衣。而同时代的德意志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取走债务人家房顶的瓦片,卖掉抵债。
基督教教会也在帮助债权人行使债权。比如,中世纪的基督教会强调破产者是不能被宽恕的,欠债不还是一项极其严重的罪孽。在黑死病流行的时候,神父在为临终者做忏悔时可以赦免所有的罪恶,唯独不得赦免临终者欠债不还的罪孽。
欧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鉴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各国法律依旧保留了严厉对待欠债不还行文进行处罚的原则。比如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对于不能清偿债务、破产的债务人,利益相关人可以提请法院裁定破产者为“浪费人”,由法院指定辅助人来代为履行几乎所有的有关财产交易的行为。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本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往往被关入负债人监狱拘押,防止卷产潜逃。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者也就丧失公权,不能出任公职,也不得加入任何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开业经营。即使是还清了债务后,原来的破产者也必须要在经过一个三到五年的法定期限后,向法院申请“复权”。
和西方的法律传统不同,中国古代没有这样严厉处罚破产者的法律。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欠债与杀人是两条平行线,不至于要以死抵偿。法律中的“违契不偿”罪名,最高处罚只是责打100下(明清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只是责打60下)。另外中国古代法律虽然也规定欠债的必须要偿还,可是并没有明确的执行程序。中国古代法律并没有逼债逼到死的原则,而是默认将债务延续到债务人的下一代来偿还,俗语说的就是“父债子必还”。甚至还有“债多不愁,虱多不痒”的谚语长久流传。
欧洲古代长期延续的严酷的追债制度,以这样的强制力量在社会上逐渐树立起“诚信”概念。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在债务问题上尽力不过度使用政府的强制力量,是因为古代朝廷的法律主要目的是保证朝廷本身的统治,并不注重关注社会的经济利益。地球两边的法律文化传统就这样走了不同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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