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奕:克莱斯勒宣布破产 工会为什么是最大赢家
2009年05月04日 01:43第一财经日报【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0条赵奕
当前,克莱斯勒的负债已经超过100亿美元,破产已为最好选择。在破产重组方案中,UAW(美国联合汽车工会)下的基金会VEBA(管理退休工人医保的基金组织)所占股份达到了55%,成为本次重组的最大赢家。
克莱斯勒原本与UAW签订有协议,向该组织成立的托管基金会注资,这一基金会即是VEBA,掌握克莱斯勒退休工人医疗保险金。根据与UAW的协议,克莱斯勒将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注资,从而彻底摆脱退休员工福利这个沉重的包袱,但是克莱斯勒的经营状况让其一直难以完成注资,此次重组显然是考虑了这一重要因素,让VEBA拥有股权就是为了保证退休员工的利益,以符合美国政府对重组的要求。
由于克莱斯勒将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来实施破产,因此菲-克联盟将要偿还的债务,仅为前述担保债权人的20亿美元,这将以“老”克莱斯勒的资产作为一个抵押。
与此同时,在工会方面,除了VEBA将获得55%的“新”克莱斯勒股权外,菲-克联盟还将用13年时间,向VEBA中注入46亿美元,以彻底解决汽车工人的养老问题。
《美国破产法》第11章是在法庭的保护之下在满足债权人债权要求之前,给予公司时间重组其业务。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或清算(第7章破产)不同,进入第11章破产保护程序的公司业务照常进行,且其目标是通过这一程序产生有持续发展力的、财务更健康企业。
作为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的惯例,公司将得到法院的批准,继续向员工提供常规的福利待遇。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律保护401(K)储蓄计划以及养老金固定计划中的资金,公司的债权人不得提取该部分资金。
申请第11章破产的公司通常都能继续履行其对消费者的义务。同样,也能向供应商支付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费用。
但“自动冻结”通常禁止供应商在没有法院授权前提下,要求支付破产保护申请之前所提供产品和服务款项。
363条款是《美国破产法》第363条,允许企业通过进入法院监管程序,以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为条件,尽快出售资产。不同于那种耗时数年的典型的破产程序,363条款的优点是快速,公司将可以在30至60天内走出破产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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