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16年5月4日 作者:来源:山东法制报
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开始清算,否则,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是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程序。强制清算程序具有非诉特性,须接受司法审查。
一、强制清算案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审查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应首先自行组织清算。这种自行组织的解散清算属公司意思自治范畴,无须外力介入。 但公司总是会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法律关系的,当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或者已经启动的自行清算可能损及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公权力介入,以平衡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设立强制清算法律制度的初衷。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通过司法公权力的介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强制清算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应适用非讼程序,而非普通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清算案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审查,重点对强制清算的申请、债权债务的清理、清偿方案的制定以及清算分配的实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清算程序启动中司法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
强制清算程序肇始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当事人提出清算申请,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书、债权人名册及债权债务情况等材料及其他相应的证据。法院登记立案后,须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并指定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 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须存在法定解散事由。存在法定解散事由,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前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是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具体规定。审判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确实存在法定解散事由的,才符合清算案件受理条件,对解散事由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二)须属于解散清算。强制清算属解散清算,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非破产清算。如审查发现,公司现状符合破产条件的,由于强制清算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强制清算已经失去意义,故应驳回当事人的清算申请,并告知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
(三)须当事人主体适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直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规定除除债权人外,公司股东也可以成为申请人。首先,申请人须是公司的债权人或股东。债权人提起申请的,其债权须明确,债权人债权不确定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其申请。 股东提起申请的,其股东身份须确定,股东身份存在争议,或者当事人股东身份已经变更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当然,相关当事人可在通过另行提起确认之诉,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提出清算申请。股东提起申请的,须以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为前置。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精神来看,公司在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以债权人为主;只有在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才能申请强制清算。 换言之,股东申请清算须以债权人未申请清算为前置程序。因此,股东申请清算的,须对无债权人申请清算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次,被申请人只能是公司。考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条文本意,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列申请人意图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进行清算的目标公司为被申请人,否则应不予受理。
(四)须证明自行清算不能进行。自行清算属公司自治范畴,公权力不宜介入。 只有自行清算不能进行的,才需要司法介入进行强制清算。因此,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除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至少存在《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三、清算程序进行中司法审查的重点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当事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将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强制进行清算。清算过程由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具体实施,基本步骤是:清理公司资产——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接受债权申报并确认债权——编制债务清偿方案并经法院裁定确认——清算分配并依法终结清算程序。 清算的整个过程中,司法的主要职责的监督、 指导和审查确认。司法审查须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对受理条件的再审查。立案登记审查以及立案审查,在深度上毕竟不能代替具体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公司解散事由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自行清算存在可能的等依法应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的情形的,由于清算程序已经启动,故应依法裁定终结清算,并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待条件时再次申请清算,也可就其实体权利另诉。
(二)对能否实现清算目的的审查。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如审查发现,继续进行强制清算最终也不能实现清算目的的,应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重点审查以下几种情形:被申请人财产、账册、 重要文件线索等能否查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持续存在;债务清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清偿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依法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运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