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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如何甄别资产买卖与股权转让
 

在执行过程中如何甄别资产买卖与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6-03-17   来源:搜狐公众平台

 

  在民事执行实务中,针对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的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被执行人出于逃避责任而进行股权转让或资产买卖行为,阻却民事执行的进行。所以在执行过程中甄别资产买卖与股权转让对有效执行大有裨益。

  通过股权转让与资产买卖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二者之区别与联系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察:

  1、并购意图。无论采用何种并购方式,并购方的并购意图均是取得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进而扩大并购方在某一生产、服务领域的实际影响力,此种控制包括目标企业股权层面的控制及实际资产运营的控制。往往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还表现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资产,逃避执行义务等。

  2、并购标的。股权转让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仅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资产的变动。资产买卖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

  3、交易主体。股权转让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资产买卖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并购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

  4、交易性质。股权转让的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分红权、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资产买卖的性质应为资产买卖,属于一般货物买卖关系,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通常不影响目标企业的法律状况。

  实践中,上述两种并购方式都大量存在,结合其特性,两种并购方式各有优劣,下面试加以简要归纳。

  1、股权转让。采用股权转让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解决一些法律限制。如汽车行业属于特定行业,通过新设企业方式无法获得进入该行业的许可,但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则可方便的进入该特定行业,逾越行业的限制。又如目标企业存在特定的资产(例如专利)可能因法律或企业章程规定,无法直接转移给第三方。此时,如选择并购股权的形式就可有效规避资产买卖过程中关于资产移转限制的规定。股权转让的主要风险在于并购完成后,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有负债、法律纠纷等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草率进行并购,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并不能达到并购的初衷。

  2、资产买卖。采用资产买卖方式的优势在于收购资产是对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这两个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买卖方式操作较为简单,仅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的资产买卖。与股权转让方式相比,资产买卖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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