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受伤 公司解散股东担责
发布时间:2016-01-14 来源:上饶日报
案情:2010年2月24日,原告李某进入上饶县碧洁公司工作。2012年6月20日下午,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上班,途中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因肇事司机逃逸,李某未获赔偿,李某自行支付医疗费2.7万余元。经认定,李某的受伤为工伤,劳动部门作出仲裁,碧洁公司应支付李某工伤费用23万余元。2014年11月,碧洁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上饶县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法院判决碧洁公司支付李某工伤费用共计17万余元,碧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诉讼期间,碧洁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报告载明: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2015年1月,碧洁公司注销登记。李某因不知公司清算注销事宜而未申报债权获得清偿,因此,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2014年12月5日,碧洁公司的股东陈某等三被告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自行清算时,李某与碧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尚在诉讼当中,李某属于债权人,但碧洁公司清算时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李某,陈某等人未尽到清算责任而存在过错,对李某构成侵权,应负赔偿责任。同时,依照陈某等人向工商部门作出的对公承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支持李某的诉请,判决碧洁公司的原股东陈某等三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工伤费用17万余元。(黄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