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未通知债主 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17 来源:法制网 作者:郭宏鹏
2010年2月24日,李第雪于进入江西省上饶市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未缴纳工伤保险,工资由工资存折转账领取。2012年6月20日下午,李第雪驾驶电动车为公事出门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其受伤。因肇事车主逃逸,李第雪未获赔偿。事故发生后,李第雪被送医救治,自行支付医疗费用2.76万元。经认定,李第雪受伤为工伤,其伤情被确认为七级伤残。2014年10月22日,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上饶市某公司支付李第雪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等等共计23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该裁决,于11月7日向该院提起诉讼。12月8日,该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李第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等等共计17.64万元。12月21日,该公司又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在此期间,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但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李第雪。2015年1月30日,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被核准,李第雪因不知清算事宜而未申报债权获得清偿。
4月7日,上饶市中院裁定该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及清算程序中未如实反映本案债权债务情况,李第雪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向相关权利义务承继主体主张权利。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诉讼。据此李第雪提起诉讼。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股东陈思红、占培丰、罗海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第雪工伤费用17.6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第雪的工伤认定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均予维持,工伤认定应予采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费用,故其工伤费用应由其公司负责支付,即李第雪享有对上饶市某公司主张支付工伤费用的债权,该债权在公司清算中为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之后受偿。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李第雪的工伤费用合计为17.64万元,即其享有要求该公司支付17.64万元工伤费用的债权。
李第雪享有的17.64万元工伤费用债权因在该公司清算中未申请而未获清偿,并向三股东主张该损失,性质上属于主张侵权责任,应否承担应符合侵权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主体系该公司股东。三股东解散公司自行清算时,李第雪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尚在诉讼当中,应属于已知债权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该公司清算时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李第雪,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三股东作为清算主体未尽到清算责任,存在过错,此后李第雪因未申报债权而未在该公司清算注销中获得清偿,该损失与三股东未尽到清算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故三股东对原告构成侵权,应负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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