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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程序和实体保障机制
 

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程序和实体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151211   来源:江苏商报

 

    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历来为各级党委、政府关注,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一套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这一机制是立法机关和参与者集体智慧的结晶,反映了不同的利益诉求。

  一、程序保障机制。

  1、职工安置预案。

  从破产程序由谁启动的角度看,可以把企业破产区分为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企业破产法》规定,除债权人申请启动的强制破产外,债务人提出申请自愿启动的破产程序,必须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

  2、职工债权确认与异议解决程序。

  《企业破产法》规定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需要申报,因此,破产管理人被赋予特殊职责,即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职工债权构成及时制作职工债权清单,必要时可以请社会保障部门配合; 应当及时公布职工债权清单,供职工查询;应当及时根据职工提出的意见对债权清单进行完善,确保清单内容准确。职工债权如果确有疏漏或错误,无论职工是否对此提出过异议,均应视为破产管理人工作失误;如果造成职工权益受损的,破产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由于职工债权豁免申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债权申报的相关规定,对职工债权均不适用。职工债权一旦发生争议,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可以通过提出更正和进行诉讼两种途径,对自身权益予以救济。职工对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正债权清单。3、参加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该规定明确了职工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方式是派职工代表参加,解决了职工在债权人会议上表达意愿的方式和途径问题,同时有效解决了职工全体参加债权人会议反而不能及时准确反映职工意愿的负面作用。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可以代表职工利益,但不能取代职工参加债权人会议。

  二、实体保障机制。

  1、职工权益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

  职工权益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是职工权益实体保障的核心。①职工权益优先权。该权利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然后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②职工权益特别优先权。该权利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即规定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无担保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特定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企业管理层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债务人破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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