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财产执行阶段能否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2015-04-02 来源:江西法院网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汪林云
【案情】刘继明因做酒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2012年3月至9月期间,陆续向林伟斌、赖小宏、朱永明、熊水根借款共计现金82万余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借期为半年。因刘继明生意亏损,只支付了前期几个月的部分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刘继明未按约偿付借款本息。2014年林伟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保全了刘继明所有的房屋一套,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同年,其余三位债权人知情后,也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先后申请法院执行,经法院执行拍卖保全的房屋所得房款42.1万,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分配执行款时,债权人林伟斌提出因其进行了财产保全要优先全部实现其债权,而其它债权人认为应该按债权比例受偿。因此,各债权人就执行分配方案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诉讼阶段保全的财产,在执行阶段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林伟斌享有优先清偿;因林伟斌优先申请房屋保全,缴纳了相应的保全费,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做保全担保,承担了更多的诉讼风险,也应当获得优先的受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林伟斌虽然进行了财产保全,但其债权性质仍然为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林伟斌应当与其他各债权人按各自债权数额比例进行受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诉讼保全的性质及功能。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被告为逃避债务而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我国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由此可知,财产保全的性质是申请人或法院为防止被告在诉讼中恶意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临时财产查控措施。其主要功能是为保证将来裁判文书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以避免日后执行时出现人难找、财产难寻的执行困境。再者,从目前法律上未赋予保全申请人执行分配时享有优先权。因此,诉讼保全措施并不具有让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功能。
2、债权请求权优先受偿的法定性。普通债权请求权具有平等性,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有明确法律依据。本案中,各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平等性,不因借款时间或起诉先后而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优先受偿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如《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二)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又如《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债权的优先偿权有严格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加以扩大。
3、普通债权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有别与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特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特权的设立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如有些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认,有些需要通过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有些需要进行实际交付占有。担保特权的设立是当事人自愿而为,而诉讼保全是司法公权力强行介入在相关部门进行的限制财产所有人转移的司法行为,并不需要征得财产所有人的同意。
4、诉讼利益与诉讼风险并存。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既要交纳财产保全费,也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对申请人而言,他交纳保全费用,提供担保,但并不能因为优先申请了财产保全而享有优先受权,交纳的诉讼费及保全费都是预先交纳,待案件胜诉后仍然需要由被告负担。后来的债权人因也需要预先交纳诉讼费承担诉讼风险,以求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由此可知,财产保全主要是限制权利,并不具有优先性。加之,重复保全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需重复交纳保全费,这也不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因此,本案中各债权人均承担了相应诉讼风险,林伟斌也并没有因申请保全而承担更多更大的诉讼风险。
综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林伟斌的债权虽经诉讼保全,但其债权性质仍然是普通债权,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与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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