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您当前的位置: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网 > 理论研究 > 理论研究
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问题
 

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问题

发布时间:2015-5-20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公司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组织运营的规范性文件,是公司的宪章。一部完善的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自治功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公司章程总是不为重视,人们更多地将其视为成立公司所需要的一个形式要件,草草制定了事,制定后便将其束之高阁,形同一纸空文。本文拟探讨有关公司章程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形、后果及其救济途径。

一、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情形

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是指公司章程因欠缺法律规定的要件,或者违背程序上的要求而导致公司章程全部或部分无效、可撤销的状态。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主体不适格

公司章程由股东(发起人)达成合意而制定,因而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定程序上要求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明白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所包含的内在含义,并能够接受因该事项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主体因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必备要件,将会导致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的一般规定。笔者在此讨论的问题是,如果某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成为公司继受股东时,必将导致公司章程的修改,此时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会引起章程效力的瑕疵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法定的相关权利,同时履行法定的相关义务。因此,当公司章程法定的制定或修改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只要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法定的相关权利,同时履行法定的相关义务,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其效力并不一定存在瑕疵。如若其法定监护人以外的相关行为人代为行使或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直接行使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将导致公司章程产生效力上的瑕疵。有学者认为,股东形态瑕疵及股东国籍瑕疵也是导致公司章程产生效力瑕疵的原因。但笔者认为,股东形态及股东国籍的瑕疵,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导致公司设立的不合法性,而不是简单的公司章程效力瑕疵问题。

(二)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

公司章程的制定,其契约性十分明显,因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发起人)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意思表示真实为我国法律所要求,若公司股东(发起人)在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必将导致公司章程的效力产生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实,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主要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上三种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均为无效。但我国《合同法》却又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此外,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如乘人之危的,行为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比较常见的有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最为典型的就是由于受了欺诈、胁迫而为之,这对意思自治原则构成了破坏。

(三)公司章程内容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虽是公司内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法,是公司股东(发起人)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但是,公司章程的制定仍需遵照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不能以依据公司自治权为由制定出与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相违背的公司章程。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而制定的所谓公司章程,其法律后果将直接导致已制定的公司章程,效力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无效主要起因于公司的名称、股东权利义务的约定、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设定、公司的解散、清算等条款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无效,其结果只是导致该部分条款自身的无效,并不影响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目前在理论界有关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种种诟病[1],认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使公司的自由性降低,降低了公司的效率,加大了公司的成本。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司法》修订的趋势是给予公司更多的自主权,在现阶段,任何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相冲突的公司章程都是确定无效的。

(四)公司章程欠缺必要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及任意记载事项。其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由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内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但公司章程是否记载该类内容,由公司章程的制定者自行决定;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制定者认为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的内容[2]

我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作了规定。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或没有完全记载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公司章程的效力产生瑕疵,该瑕疵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针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及任意记载事项,只有其条款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该条款的效力才会被确认为无效或可撤销,但该条款效力的瑕疵并不影响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公司章程中只记载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及任意记载事项,则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章程的无效性,公司股东(发起人)针对该二项记载事项有是否记载的决定权。

(五)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未经法定程序

制定公司章程是要式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初始设立的公司,股东应履行在制定的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这一必须的程序,然后由公司将章程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而公司章程的修改,我国《公司法》规定需要经过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够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如果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程序规范要求,其结果必将导致已制定的公司章程效力归于无效或者已修改的公司章程条款效力归于无效或可撤销。

二、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后果

关于公司章程因效力瑕疵而引伸的后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商讨。一方面是公司章程因效力瑕疵而引发的章程有效性问题,另一方面是公司章程因效力瑕疵问题而引发的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公司章程的有效性

公司章程存在效力瑕疵将导致公司章程效力的整体或部分无效,如果公司章程仅仅是部分条款有瑕疵,则将导致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无效性;如果无效的原因涵盖于公司章程的全部内容,则将导致公司章程整体效力的无效。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针对章程中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规定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该记载事项必将导致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但该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并不影响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又如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若其法定监护人未依法行使其应有的法定监护职责,而法定监护人以外的相关行为人代为行使或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直接行使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则由此而产生的公司章程为无效。

(二)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除了公司章程本身全部或部分条款的无效性外,还会涉及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所导致的民事责任

英美法系对公司章程瑕疵通常以民事赔偿的方式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责任。如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如果本法授权或者要求申报的记录所载内容失实,因信赖该失实记录而遭受损失的人可以从签署该申报记录者或被指使代表其签署记录,且在签署时明知该记录失实的人获得赔偿。”[3]基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公司法》又是商法的范畴,必须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来调整社会经济秩序,故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有相应法律规定的。

2.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所导致的行政责任

公司的设立需经登记,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所必备的要件,公司章程的效力若存在瑕疵势必也导致相关的行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以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针对行政机关不应为而为或者应为而不为两种违法情形所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公司登记是行政许可的一种,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的,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许可。因此,若因公司章程的效力存在瑕疵而使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或申请人隐瞒公司章程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从而获得行政许可的,都有可能导致业已被登记设立的公司依法予以撤销的行政后果,这是行政相对人,即申请登记设立公司之人,所承担的相应行政责任。

3.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所导致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样有法可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该规定同样应当包括《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畴。至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如前所述,基于《公司法》是商法的范畴,必须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来调整社会经济秩序,故针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应严格遵循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三、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救济途径

(一)公司内部救济

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章程的制定体现了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共同意志,当公司章程效力的瑕疵显露出来时,公司股东之间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机制予以解决,一旦通过协商机制就公司章程效力的瑕疵事项达成解决问题的合意时,则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实施公司章程的修改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诉讼

在公司内部救济无法排除瑕疵条款的情形下,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依《公司法》第22条规定,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直接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或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公司章程的某些具体条款为无效。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利益。

(三)解散公司

当股东之间针对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不仅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且因该效力瑕疵引发的矛盾造成公司严重经营困难,并直接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形成僵局,依照《公司法》第18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相关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公司。也就是说,当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条途径都无法解决由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所引起的争议时,最终可能导致公司走上解散的道路。当然解散公司必须由股东以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由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 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资助项目(编号201310276068)阶段性成果。

**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

[1] 董慧凝:《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公司章程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

[2] 王保树:《商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79页。

[3] 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8页。

 

【返回】
 
 
       

地点: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网 邮编:100195 电话: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网  传真:010-88499941
E_mail:kefu@qiyeqs.com   网址:http://www.qiyeq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06007132号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4176号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