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留条款在破产案件中的实际应用
发布时间:2015-04-24 来源:江门日报
2014年12月,我国出口商向德国买方出运了5票货物,发票总金额为40万欧元,支付方式为oa90天。买方提货后,出口商于2015年1月了解到买方开始限制对外付款,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并意图引进新股东收购重组。出口企业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考虑到出口商在购销合同中与买方约定了“物权保留条款”,破产管理人根据此条款认可了出口商对该5票货物的所有权。经破产管理人就货物处理方案与出口商协商,破产管理人同意以原价的60%了结债务。中国信保在对损益情况进行全盘评估后,同意上述处理方案。最终,出口商成功收回了16.18万欧元。
一、何谓“物权保留”
物权保留,也可称为所有权保留,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后,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货款为止。我国的《合同法》第134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如何运用物权保留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物权保留条款设置不尽相同,比如对于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以及行使限制方面,不同国家规定不同:部分国家如德国规定物权保留书面明确约定即有效,而部分国家如瑞典则规定物权保留须经相关机关登记方得生效;一般物权保留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买方已将物权保留项下货物合法转卖第三人时,出卖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买受人),但目前越来越多国家规定物权保留如满足一定的设置条件、设置手续则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各国法律细节设置虽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讲,各国法律均认可交易双方通过设置物权保留一定程度保护出卖方权利。作为出口企业(交易卖方),所需要的即是根据交易所适用的特定国家法律,事先通过设定物权保留的方式保护自身的权益。
本案即是出口商通过书面约定“物权保留条款”在货物掌控及债权分配方面赢得主动权的实例,在买方破产的情况下避免了漫长的破产程序损耗,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降低了损失。
(万娉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