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偿还千万借款 起诉要求“小伙伴”分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02-12 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王哲
【案情概要】
2010年,白云公司向银行借款4000万元,天润公司、泰恒公司承诺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因白云公司未依约还款,银行将三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白云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天润公司、泰恒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天润公司、泰恒公司有权向白云公司追偿。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白云公司及泰恒公司均未履行判决,天润公司部分履行了判决,向银行实际还款2000万元。为了向白云公司追偿,天润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查,白云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天润公司以泰恒公司系另一保证人,应当分担保证责任为由,起诉要求泰恒公司向其支付1000万元。经法院审理后,天润公司的诉请得到了支持。(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主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在实践中,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之后,通常会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但是,若债务人无力偿还,而此时还存在其他连带保证人的,那么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还有一条救济途径——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关于追偿的金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之间事先约定了分担比例,则按照约定比例来分担;如果保证人之间就分担比例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则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平均分担。那么就上述案例而言,天润公司与泰恒公司作为白云公司的保证人,彼此之间并未约定担保责任的比例,对于天润公司已向债权人偿还且无法向债务人白云公司追偿的金额2000万元,泰恒公司依法应当分担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