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由集体变为股份 仍应支付职工供暖费
发布时间:2006-01-1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作者:黄兆峰
企业从原有的集体制变更为现在的股份制,其是否还应支付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原任职期间拖欠的供暖费呢?日前,东城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东方隆兴供热服务公司与被告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就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原告诉称,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与被告于1994年10月30日签订供暖协议,约定由住宅开发公司负责为被告职工张某所居住的房屋供暖。后依据东城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办公室的规定,自1999年度采暖季开始由我方负责供暖。我方自1999年度至2004年度为被告职工履行了供暖义务,但被告仅给付我方部分供暖费,至今尚欠我方1999年度至2004年度供暖费共计7737元,后经我方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上述供暖费并支付违约金178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供暖协议的单位是集体制,我方现是股份制;张某原是我单位职工,但其已于2004年12月30日与我方终止劳动合同,故我方不同意给付原告2004年度供暖费;我方在1995至1997年度是按50%给付原告供暖费的,当时原告对此认可;原告自1999年以后从未向我方催要过供暖费。我方认为,原告要求我方支付1999至2001年度供暖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意按50%的比例给付原告2002至2003年度供暖费,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故我方不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告认可被告已于2005年1月告知张某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故被告不应再承担张某2005年1月以后的供暖费,被告应向原告缴纳2004年度供暖费为765元;被告已给付1999、2000年度部分供暖费共计1289元,应向原告支付1999、2000年度部分供暖费和2001至2003年度全额供暖费。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供暖费6971元。(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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