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您当前的位置: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网 > 理论研究 > 理论研究
公司治理争议的法律问题(十四)
 

公司治理争议的法律问题(十四)

201412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文接上期)

    前文论及,对非法金融事件进行处置时,必须分别适用“行政取缔”与“司法清算”两种不同类型的工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在程序合法的体系下对债权人给予相对充分的保护。本文以公司、企业涉及非法金融债务事件时适用公司清算制度为例,对公司清算的正当程序机制进行解析。

    1.应明确一项法律适用规则,即当非法金融事件中的债务人为公司制企业时,其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清算制度;当负债企业为非公司制企业时,则其可以参照公司法清算制度,或者直接适用破产法制度来进行破产清算与企业重整工作。

    2.债权人会议在非法金融事件的司法清算程序中应当具有决策权主体地位。

    笔者认为,司法清算中必须平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必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价值观;债务处置方案必须合法且应当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认可。司法清算机制的重要特点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样就可以通过司法裁定的既定力来维护地方非法金融事件中的社会稳定。

    但行政处置中,债权人的各类程序性或实体性权利往往被有意剥夺或是被忽视,从而在行政处置中再次制造出新的“不稳定”因素。这是由于行政处置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政府及其工作组;而司法处置中的权利主体则是由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

    司法清算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得负债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在企业解散清算制度和破产制度中,法律赋予了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十分广泛的“追收权”,不仅可以追收负债企业既有的资产类债权,而且可以追收企业股东的未出资资本金,且不受出资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亦可发生追收效力;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破产企业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向破产管理人的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义务。

    在司法权的主导下,资产处置工作必须及时、公开、真实地进行有关信息披露;应当纳入清算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矿业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等所有资产,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追赃到位的资产和其他属于负债企业的资产。

    3.司法清算机制可以从程序上保障债务重整与和解的救济权。

    债务重整与和解的最大优势是,可以避免负债企业与债权人“同归于尽”,为企业再次重生发挥“放水养鱼”的功效,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债权人获偿的几率与效益。如主要债权人与负债企业达成“债转股”协议的,则等于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投资权,又避免了负债企业“死亡”的法律风险。

    司法清算的另一优势是,可以合理区分不同债务环节,尊重不同债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诸多民间资本债务危机事件中,往往存在多重且连环的债务合同法律关系。与负债企业直接发生融资关系的只是一线债权人。此时,司法处置程序中只能处置一线债权人与负债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不能笼统地将二三线债权人纳入处置范畴,更不能随意切断对“三角债”或连环性债务的合法债务链条。因为,一线债权人与其身后的二三线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具有独立效力的。

    最后,司法清算机制可以撤销个别违法清偿行为,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于破产前一定时期及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债务清偿行为无效。

    (未完待续) 

 

【返回】
 
 
       

地点: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网 邮编:100195 电话: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网  传真:010-88499941
E_mail:kefu@qiyeqs.com   网址:http://www.qiyeq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06007132号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4176号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