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要求强制清算
2013年04月10日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本报记者 郭纯良报道
法院冻结账户,企业被迫关停
一家经营得红红火火的企业,因为两名隐名股东的一纸强制清算申请书被告到法院,企业账户被法院冻结,厂房和设备被查封,企业被迫停产,至今无法复产。
无法继续生产的河北省霸州市天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天龙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过近10年的经营,公司资产已经达到2000万元以上,但两年前的一次变故,确让公司面临破产。
“现在厂区已经破废,设备被查封后生锈无法再继续生产,可是法院却发了裁定终结对案件的审理,留下这个烂摊子我们该怎么办?”公司负责人张明武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气愤地说。
截至记者发稿时,2013年3月25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天龙公司的再审申请,案件结果仍扑朔迷离。
经营红火的企业被查封后停产
2011年3月1日,天龙公司总经理张卫生接到霸州市胜芳镇某银行一位熟人的电话,称天龙公司在银行的所有账户当天被霸州市法院冻结,张卫生放下手头的工作,到银行进行查证,得到证实后他和董事长张明武来到法院,法院的答复是,有股东申请清算,法院立案后履行正常的手续冻结该企业的账户。
“因为霸州市胜芳镇同类金属制品企业有几十家,大家相互讹传,很多客户开始怀疑企业是否真出事了,大部分合作多年的客户开始终止合同,与胜芳镇其他同类企业合作。”张卫生说。
2011年5月5日下午,公司所有的员工正在车间工作,天龙公司隐名股东杨贵生带领着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强行查封,从此,公司被迫停产。
“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注册资金950万元,当时注册登记经营期限是20年,到2010年底,已发展到4条生产线,有员工180人,每年向国家纳税110多万元,正在发展势头见好时,法院强制查封,导致公司损失达1500万元。”张明武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称。
该案卷宗中的《清算申请书》显示,案由是申请公司清算,理由是天龙公司2004年成立,该公司由申请人等15位股东出资设立,2010年12月31日,公司经营届满,经股东会决定依法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至今因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成立清算组,为此,申请法院依法处理。该申请书提交法院的日期是2011年2月25日。
霸州市法院立案后,杨贵生和李景超由于2011年3月1日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证据保全申请书,法院当天冻结了天龙公司所有银行的资金账户。
2011年3月7日,天龙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张卫生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答辩称,杨贵生和李景超不具有申请清算的主体资格,理由是天龙公司2004年工商局批准成立时,公司股东只有张明武、张卫生二人,直至申请清算时公司并未增加新的股东,这一说法在该公司章程中有体现。
张卫生的答辩状还表示,强制清算无法律依据。公司经营期限应该到2024年,现在经营尚未期满,并且公司未就解散事宜召开过股东会,更未形成公司解散协议,公司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条件,目前公司尚在正常经营,所以,两位申请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答辩状要求法院驳回二人的清算申请,解冻答辩人的公司账户,恢复生产经营,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2011年3月35日,霸州市法院召开了清算案的听证会。
2011年4月6日,霸州市法院对该案做出(2011)霸民清(算)字第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贵生和李景超作为天龙公司的实际股东,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出具的“天龙公司股利分红试行办法”中写明“按原定《参股协议》,2010年底为本公司合同终止年。自公司筹建至今,现有股东15家。”按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并做出对天龙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裁定。
张卫生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2011年5月10日,霸州市法院做出决定书,决定书称,法院已于2011年4月6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天龙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指定清算组成员为廊坊至信会记事务所齐立军等三人和公司股东杨贵生、李景超共五人负责本案清算工作。
公司清算是否合法惹争议
案件至此,霸州市法院已经认定杨贵生和李景超为公司股东,但公司注册时官方认定的股东却对此存有异议。
张明武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2004年天龙公司成立之初,张卫生、李少坤和杨贵生三人当时共同经营的天龙装饰材料厂以厂房和设备作价140万元入股天龙公司,作为资产入股,李景超先后出资50万元作为资金入股。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状况良好,先后有十余人参股。
“我与张卫生的亲友开始分别通过我和张卫生并以张明武和张卫生的名义向天龙公司投资,作为公司只有章程上的股东,并不清楚还有其他隐藏的投资人。本案李景超的名义投资人是张明武、杨贵生的名义投资人是张卫生。之所以认定这些人为隐名股东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司对这些人投资并不清楚,况且他们的名字没有在工商局备案,也没有记载于公司名册。”张明武称。
“作为审理司法清算案件的法院,并没有查清天龙公司股东情况。如果按原审法院司法清算《裁定书》查明的股东数量情况,至少原审就应当依法查明15名隐名股东的名称(名字)、投资额、股权份额等基本事实,并且在清算裁定书上予以列明。”张卫生表示。
关于法院裁定书中提到的“天龙公司股利分红试行办法”,张明武和张卫生解释称,2010年底,按照公司成立时的意向,应进行分红和股东股份重组,在股份分红多少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因此该试行办法没有得到大部分股东的同意。
张卫生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2011年4月6日,一审法院向天龙公司送达了强制清算裁定书,我们不知从哪冒出来的股东,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的规定,作为隐名股东是不能直接向所投资企业主张权利的,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因此,本案申请人根本就不能做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法院冻结天龙公司账户查封厂房后,给该公司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为账户冻结的消息迅速不胫而走,影响了客户交易的安全性。”张卫生表示。
张卫生称,天龙公司自成立到法院强制清算,已发展到4条生产线,这样一个经营效益良好的企业,就是因为原审法院的一纸裁定搞得企业被迫停产清算。这样的执法不仅不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反而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天龙公司被查封停产后,霸州市法院在2011年10月18日再次做出民事裁定书称,经法院主持调解,申请(清算)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鉴于双方已协商解决此案,裁定终结对本案的审理。
谁该为企业的损失买单?
“现在留下破废的厂区,公司还有千万贷款未还,设备生锈已无法启动生产,这烂摊子该由谁来负责?”张明武和张卫生说到此时很气愤。
“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强制清算裁定,所依据的清算条件不能成立,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听证会涉及主要证据没有质证就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合法;杨贵生、李景超不是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原审审查不清。我们要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张明武称。
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2013年3月25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天龙公司的再审申请。
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凡荣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应当理解为3个层面,第一类是源泉证据,主要指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协议书,遗赠书,调解书等。第二类是推定证据,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名册。第三类是对抗证据,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霸州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定在认定股东上并没有依据上述3个层面来认定股东身份,而是单独凭自然人一般生活经验来判断,确实存在法律上的疑问。
申请人李景超并没有出示上述3个层面的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仅有天龙金属制品公司股东张明武出具的收款收据,而并没有加盖公司的财务章,充其量仅能证明李景超作为隐名股东与天龙公司股东张明武存在代为投资的股权信托关系,并非为名义股东。因此,李景超不能以股东身份申请司法清算。霸州天龙装饰材料厂于2004年10月3日向天龙公司以土地厂房作价140万投资入股,可以称其为天龙公司股东。但杨贵生尽管是天龙装饰材料厂的股东,并不能因为装饰材料厂是金属制品公司的股东而自动成为金属制品公司的股东。
“天龙公司的《章程》及《营业执照》很清楚地载明200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既然要改变公司的经营期限,就必须要股东会来行使职权。根据天龙公司《章程》,天龙公司的股东是张明武和张卫生两个人,即使按原审法院的逻辑,假设认定15名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前提下,均要出示关于公司全体股东约定在2010年底决议解散公司的股东决议。既然没有这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公司股东改变了公司经营期限,那么只能认定公司经营期限同《章程》和《营业执照》一致,为2024年8月1日。”曾凡荣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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