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重组关键是允许国企依法破产
2014-03-28 23:38 来源:经济观察网
距第一份国家层面的兼并重组文件出台三年半,3月24日,国务院再次发布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意见指出,近年来,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意见也明确,在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
对兼并重组,国务院文件直指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定,政府之手不可过长,企业自主性应予尊重。我们认为,要发挥这种自主性,首先要确保企业重归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角色,彻底剥离地方政府强加于他们的诸多政治功能。无论国企民企,既是独立的法人角色,就应该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破产。
应该说,上一轮国企改革时,大多数国企已经卸掉了代替地方政府承担部分公共服务的“办社会”包袱,抓大放小的政策也让重生后的国企,基本上回到了与民企接近一致的起跑线上。既然起点正在重合,终点又岂能各有不同?但在当下,这种不同却真实存在,直接表现就是,相比于民企的命运多舛,地方政府是无论如何也不允许国企破产的,这是一条现实路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更是一个禁忌。
之所以现实,是因为很多地方国企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通道的“僵尸”企业,它们通过各种渠道筹到的钱,或借道融资平台大量沉淀在尚未产生效益的基础设施上,继续扩大着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或以“短期输血”的形式维持煤炭、有色、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的运转。因此,即便这些企业常年持续亏损、经营难以为继,甚至早已资不抵债,在地方政府看来,也必须大而不倒。因为支撑这些投资行为的,并非利润导向的市场规律,而是地方政府的政绩需求。
当然,如果这些企业的身份是民企,法律和相关利益方早已不容许其有存在的理由,进一步说,如果它们实质上缺乏任何有价值的资产,也没有其他企业愿意收购重组,留给它的唯一道路,就是破产清算。这也是2007年实施的新《破产法》立法初衷之所在,即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但对国企来说,是另一种情形。在新《破产法》出台之前,国企依法破产,说虽可说,但真正做,却算是一个禁区。此前中国一直沿用“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而依法破产与之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破产的钱要先清偿债务。
因此,允许国企依法破产,首先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国企需要为自己的过度融资行为买单,也意味着地方政府需要放弃对已资不抵债国企的实质控制和政策保护。这一点,正是此前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最大的难点所在。走出依法破产这一步,更是撬开新一轮兼并重组进程的关键。
依法破产走得好不好,不仅关系到国务院新的兼并重组文件的执行效力和本届政府的公信力,也是考验中国经济能不能真正理性下来,顺利推进结构性改革的试金石。让该破产的破产,该重组的重组,中央和地方都应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技术准备。
新《破产法》不再给地方政府留下新的漏洞,去推卸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如此,那些资不抵债的国企应轻装上阵,通过破产手段卸掉债务,盘活有效资产,使企业获得新生,成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新力量,而不是相反。 |